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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撞死宠物狗 被判赔偿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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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2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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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小姐在便道上遛狗时,爱犬被驶过的车辆撞成重伤,最终不治身亡。李小姐将驾车的徐先生起诉到法院,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先生赔偿李小姐财产损失三千元。李小姐起诉称:2009年底,她在所住西罗园小区的便道上遛狗,徐先生驾驶轿车将小狗撞伤,当时她

  李小姐在便道上遛狗时,爱犬被驶过的车辆撞成重伤,最终不治身亡。李小姐将驾车的徐先生起诉到法院,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先生赔偿李小姐财产损失三千元。

  李小姐起诉称:2009年底,她在所住西罗园小区的便道上遛狗,徐先生驾驶轿车将小狗撞伤,当时她的犬只有牵引绳,徐先生驾车从背后驶来,车速很快,导致右侧车后轮撞到她的小狗,造成小狗下腹部被撞伤,盆骨三处骨折。但徐先生并未停车,而是继续向前驶,她虽然拦下车,但是徐先生却说一切是李小姐的责任,便一走了之。小狗经抢救手术,不治身亡。她起诉要求徐先生赔偿爱犬价值3000元,及车祸后爱犬的抢救费、治疗费、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共计23850元,误工费6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

  庭审中,徐先生辩称,事发时车速只有20迈左右,李小姐当时也没有拴狗绳。他的车没有开到便道上去撞狗,是狗撞到了他的车上。发现时叫了半天,李小姐才出现,且当时他有报警,可是警察来的时候李小姐就走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小姐饲养的犬只从法律范畴区分,应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犬只被徐先生驾驶的车辆撞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其应予以赔偿。但李小姐未能出具证据证明犬只受伤系因徐先生过错造成,也不能证明徐先生对于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责任。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情予以确定。因本案不应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对于李小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请求均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徐先生赔偿李小姐财产损失三千元。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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