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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多重身份误工费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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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2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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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6月2日,赵某驾驶其所有的联合收割机到某村收割小麦。吴某认为赵某抢了其生意,便到赵某的联合收割机前阻止赵某作业。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吴某遂开车将赵某撞伤。赵某当天被送到县第一医院住院治疗,6月15日出院,共住院13天,花去医疗费2300元。赵某与吴某就民事赔偿多次协商未果,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750元。其中,赵某的误工费是按收割机所有者日经营收入500元一天计算。吴某辩称,赵某的误工费不应按一天500元计算,应按收割机驾驶员工资计算。

  【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对赵某的误工费赔偿标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在小麦收割期间住院疗伤,其误工费应当按照赵某在这一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赵某主张其收割小麦的收入是平均每天500元,并已提供证据证明。故可按每天500元计算赵某的误工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误工费应按照雇佣收割机驾驶员的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赵某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赵某因住院疗伤不能进行小麦收割工作,但其完全可以雇佣收割机驾驶员代替其工作。赵某支付给雇佣驾驶员的工资即是赵某实际减少的收入。

  法院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判决吴某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3150元。

  【评析】

  本案中赵某既是收割机所有者也是收割机驾驶员,赵某主张按作为收割机所有者日收入计算误工费,而吴某认为应按驾驶员计算误工费,这也是本案原被告最大的争议焦点。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认为i第二种意见比较可行,理由如下:

  赵某虽然是农民,但他从事小麦收割经营活动。而该经营活动的收入虽然不固定,但客观上高于专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收入。如果按照当地农民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赵某的误工费,显然有失公平。赵某主张的其收割小麦的收入是平均每天500元的事实,是其正常经营状态下的事实。但是在小麦收割期间,还有因下雨地湿及赵某使用的收割机出现机械故障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收割机作业的可能。因此,赵某在小麦收割期间的收入并不固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赵某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其要求吴某某按照每天500元的标准赔偿其误工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赵某的误工费只能参照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再者,赵某的工作并非不可替代,他完全可以雇佣收割机驾驶员代替其作业。由赵某按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雇佣驾驶员的报酬,是比较合情合理的。而赵某支付给雇佣驾驶员的报酬即是赵某实际减少的收入。具体到本案而言,赵某因伤所受直接损失为自己不能驾驶需雇用驾驶员而直接发生的损失,而作为经营者的损失则是可以避免的。

  综上,赵某的误工费应当参照当地收割机驾驶员或与其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延伸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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