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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事故截肢六级伤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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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2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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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王某述称:2009年7月7日,我在骑三轮车买货物的过程中,被两辆机动车连环撞伤。先后在诸暨中医院、省立同德医院救治,左腿膝盖以下截肢。经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六级伤残。我在诸暨市从事运输已有十来年时间。事故发生前,我刚买了一辆货车,准备从事货运,各证已办妥,不幸发生这样的事故。我的儿子也在诸暨市读书。

  律师分析

  根据王某叙述的情况,律师认为:

  第一,王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对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职业能力有重大影响,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予以考虑,不能仅按伤残等级来主张赔偿;

  第二,王某事故发生前一直居住生活、工作城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第三,王某的假肢费赔偿数额较大,赔偿计算标准应有充分证据;

  第四,王某事故发生前够买了车辆,因事故不能运营,造成了相应的停运损失;

  第五,王某之子在城镇学习,花费的费用较大,应考虑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其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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