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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遭撞索20万贬值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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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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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4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被撞奔驰车主索要巨额贬值费案件。

  2007年7月11日17时20分左右,刘金泉驾驶一重型厢式货车沿206国道由北往南行驶,途径广昌收费站时,在倒车过程中与停于其后方等候缴费通行的原告福建省上杭县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奔驰轿车S600发生碰撞,造成奔驰轿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奔驰车花去维修费8万余元。

  原告认为,其价值二百多万的奔驰车被撞严重受损,虽然车已修好,但该车因此贬值较大,约为20万元。由于对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将肇事车主、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汽车修理费及车辆使用费,并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20万元,共计37.09万元。

  被告对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及车辆的修理费无异议,但是对车辆的使用费及贬值费认为不应赔偿。

  法官认真分析了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诉请及证据,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就在车辆贬值费的认识上,并且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态度,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承办法官在开庭前主动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设法通过庭前调解解决这一矛盾。法官认为,原告要求车辆贬值费过高。原告拿出四川一案例,被撞奔驰车主获赔车辆贬值费20万元。承办法官看过原告提供的案例后,对原告解释,四川的案例是因为两车发生激烈碰撞,结果两车都发生严重毁损。奔驰车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该车所具有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所以四川法院认为受害人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而对于本案,原告的奔驰车只是在被告缴费倒车时被撞,并且通过修理已完全恢复到事故前该车所具有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因此本案不同与四川的案例。法官之所以没有否定原告对车辆贬值费的请求,是因为新的顶级奔驰车被撞,原告认为其价值受损,也是人之常情。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的做工作,被告同意给付一定的车辆贬值费。但是原、被告两方对车辆贬值费数额未达成一致。承办法官从利弊两方面进行分析,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奔驰轿车修理费8万余元,拖车费0.2万元,以及车辆贬值损失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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