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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案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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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6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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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明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该案审判长介绍,被告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公共安全的蔑视;醉酒后,孙伟铭仍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仍继续驾车高速逃逸,说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审判长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该案是综合考虑了被告人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孙伟铭作出上述判决。

  杭州飙车案判3年

  5月7日晚8点左右,胡斌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杭州街头飙车,将正穿过斑马线的谭卓当场撞死。7月20日,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案发后,胡斌亲属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113.01万元。

  三门峡车祸6死7伤判6年半

  1月21日晚,三门峡310国道上发生一起轻微车祸。就在双方等待处理事故时,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车撞上停在超车道上的轿车及现场人员,致6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王卫斌弃车离开现场,第二天凌晨,王主动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卫斌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丰勤、张彦青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后王卫斌的亲属交纳赔偿款60万元。7月3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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