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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责任赔偿7成,法院判保险公司按7成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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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6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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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众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顾慧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共计52169元。

 2005年2月11日,原告顾慧在大众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车损险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保险期至2006年2月17日止。2005年12月13日,顾慧的驾驶员董某驾驶该车在常熟市将骑车的钱某撞倒,双方负同等责任。钱某构成九级伤残。2006年7月6日,经常熟交警大队调解,顾慧按事故损失的70%一次性赔偿给钱某50454元。事后,顾慧向大众公司提出索赔。大众公司认为,双方负同等责任,赔偿比例应该是50%,不同意按70%理赔。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减轻机动车30%至4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顾慧按70%赔偿50454元并无不当,且上述金额未超过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应由大众公司全额予以理赔,顾慧的车损2450元大众公司也应以70%赔付。(陈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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