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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霸王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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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6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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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盐城亭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部分保险条款无效,由此判决保险公司依法对未办理批改手续的转让车辆承担理赔责任。

2006年7月5日,崔某与财保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7月5日至2007年7月4日。2006年12月,崔某将该车转让给盐城某联运公司,并办理保险合同批改手续。2007年5月16日,联运公司又将该车转让过户给原告夏某,并及时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当日15时40分,夏某驾车与一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及财物受损。同日,财保公司批改同意将被保险人变更为夏某。事故发生后,夏某向被告财保公司报案,被告未对投保货车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进行定损。后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货车经盐城市物价局价格中心评估鉴定车损折价为13989元。原告向被告财保公司要求理赔,但财保公司以未办理转让批改手续为由拒绝理赔,原告无奈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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