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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肇事 交强险应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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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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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4日21时,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在上饶县武夷山大道的一路段撞倒同方向行走的行人王某。王某头部倒地受伤,立即被其妻送往医院抢救。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系无证、醉酒后驾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在支付王某3000元后便下落不明,但其驾驶的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王某在治疗后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自己的医疗、误工等费用合计4.6万元损失进行赔偿。

  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辩称,张某系醉酒、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仅对王某被实施抢救的医疗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对王某的其他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断案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4.6万元损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仅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这一种情形下,对受害人的损失才可不予赔偿。

  对于王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法院认为,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权利,如以醉酒、无证为由拒绝向受害人理赔,与交强险的设立初衷相悖。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理赔后,有向肇事者张某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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