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法律事务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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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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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法律事务知识要点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赔偿项目学习要点
★重要司法解释学习:
⑴、2004.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⑵、2001.3.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⑶、2001.1.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
⑷、1992.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法发[1992]16号)。
一、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1、法律依据:法释[2003]20号第17条[①]
2、赔偿范围:
A.致人受伤的: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交通费、⑤住宿费、⑥住院伙食补助费、⑦必要的营养费;
B.因伤致残的:⑧残疾赔偿金、⑨残疾辅助器具费、⑩被扶养人生活费、⑾因康复护理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⑿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⒀因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后续治疗费;
C.致人死亡的:⒁丧葬费、⒂死亡补偿费、⒃受害人亲属办理事宜支出的交通费⒄住宿费⒅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⒆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
⑴.法律依据:第19条
⑵.确定方式: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法释[2001]3号第四条: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⑶.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⑷.赔偿原则: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实践中,医疗费具体包括:
①挂号费(凡为治疗所需向医院等支付的挂号费用,均应列入赔偿范围;但挂号费、病历工本费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②医药费(《民通意见》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的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生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15%,再进入统筹按规定的比例自付。)
③治疗费(此费用包括打针、换药、针灸、理疗、手术、化学疗法、激光疗法、骨折固定、骨牵引、矫形、消除疤痕、整容等一系列与治疗有关的费用。)
备注:《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和治疗项目:[page]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国家和省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包括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执行试行期内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服务范围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服务协议时所确认的医疗服务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保健档案袋费、报纸费、陪护费、洗理费、门诊及药店中药煎药等服务费。
2、出诊费、院外会诊费、优质优先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医疗服务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等。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5、医疗咨询、医学研究、医疗鉴定等项目。
6、膳食费、营养费。
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肝脏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失聪、口吃的矫治,麻痹性斜视、先天性斜颈、多指、O型腿、X型腿等矫形及正颌、镶牙的治疗。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食疗法、磁疗法等项目。
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毒品、麻醉药品成瘾症等。
其它
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6、医疗收费中项目不明的其它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螺旋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细胞刀、超声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微波透热照射、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脑地形图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
3、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输全血。
2、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等移植术和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3、心脏激光打孔、心脏消融、超声乳化、肿瘤热疗、抗肿瘤细胞免疫治疗、介入治疗(指治疗费,介入治疗使用药品的支付按用药目录执行)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④检查费(包括所必需的各种医疗检查所需的费用,如X光透视、CT检查、B超检查等费用。)
⑤住院费(住院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不属于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住院要求:(法释[2001]3号第4条)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原则治疗医院。”
⑥其他医疗费用(如必要和可能实施行的器官移植费、聘请院外专家会诊费、营养费[②]等,均应列入赔偿范围。“出诊费”、“院外会诊费”、“营养费”不属于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⑦法释[2001]3号规定:医疗费还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
⑸.赔偿标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A.法释[2001]3号第4条: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B.《机动车保险条款》: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⑹.实务操作:《车险人伤案件费用核定规程》(大地财保发[2006]114号)
2、后续治疗费
⑴.法律依据:第19条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⑵.赔偿方法:
①等实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另行起诉;
②定型化赔偿(前提: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
3、误工费
⑴.法律依据:第20条
⑵.赔偿原则:全面赔偿原则
①对有固定收入受害人的误工费,采差额赔偿原则(客观计算);
②对无固定收入受害人的误工费,采定型化赔偿原则(主观计算)。
③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
⑶.误工时间确定:
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时间确定,其标准是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残或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⑷.误工费实务操作:
①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应当由其供职单位出具合法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明细以及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高收入受害人,还应提供完税证明。
②以下受害人一般没有误工费:
A.受害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
B.受害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全日制在校学生;
C.受害人虽误工但实际收入未减少的;
⑸.[page]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的计算:3人3天。
法律依据:
①“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③],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的人数不超过3人。”(法释[2001]3号第4条)
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
第56条:“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③国务院年休假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4、护理费
⑴.法律依据:第21条
⑵.计算方式: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⑶.如何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
A.有固定收入的,护理费赔偿数额按照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B.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其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①标准计算。
⑷.如何确定护理人数?
①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②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意见。
⑸.如何确定护理期限?
①一般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住院期间护理)
②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⑹.如何确定定残后的护理费?
①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②护理级别的确定:A.“护理依赖程度”;B.“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
参考标准:
a.司法部、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b.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⑴进食;⑵翻身;⑶大、小便;⑷穿衣、洗漱;⑸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3级:①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②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③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c.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4月5日《职工非因工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5、交通费
⑴.法律依据:第22条
⑵.赔偿标准:
①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强调受害人就医支出的费用,强调实际发生的费用;
②赔偿义务人赔偿交通费以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没有正式票据的一律不赔;
③正式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⑶.实务操作:
①交通费一般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a. 乘坐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b. 乘坐火车应当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况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乘坐该种交通工具的合理性。
c. 一般情况下,不准许乘坐飞机,紧急情况除外,也应由受害人说明乘坐的合理性。
②交通费所指“正式票据”包括税务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船票、出租汽车票等。
③正式发票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不吻合的从赔款数额中扣除。
⑷.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不限于就医、转院治疗。
6、住院伙食补助费
⑴.法律依据:第23条第1款
⑵.赔偿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⑶.实务操作:
①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因是受害人住院治疗,其伙食费支出一般来说要超过其原在家中的标准,对于超过的部分予以补助是合理的。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如果受害人需要陪护人员,因陪护人员有护理费,护理费中包括了陪护人员的生活费,且陪护人员不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助对象,所以陪护人员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
④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助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予以确定。
⑷.如何应对财政部50元/天的新伙食补助标准?
①2006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办法》同时废止了财政部1996年《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
②2007年6月29日,江西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新《办法》的规定,制定了新的《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07]74号),并于2007年7月1日在全省正式实行。
7、住宿费和伙食费
⑴.法律依据:第23条第2款
⑵.赔偿前提条件:“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⑶.实务操作:
①受害人到外地治疗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其合理部分。
②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则需陪护人员,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也应得到赔偿。
③如果住院治疗的,其住宿费包括在医疗费之内;只有不在医院住宿的、与治疗损害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住宿费用,才单独计算。
④住宿费用的计算可以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用计算。
⑤住宿费常见的几种情形:A、伤者在门诊就诊,当天不能返回及等待检查结果,伤者的住宿费用;B、伤者的伤情确需住院,但无病床,确需等待床位,伤者的住宿费用;C、伤者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伤者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住宿费用;D、伤者参加事故处理的住宿费用。
⑷.赔偿参照标准:法释[2001]3号第四条第(十一)项
“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
8、营养费
⑴.法律依据:第24条
⑵.赔偿根据:
①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最重要根据
②医疗机构的意见——参考依据
⑶.赔偿标准: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
⑷.实务操作:
①营养费的有无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结合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②《出院记录》等记载有“加强营养”字样的一般才有营养费;
③营养费的赔偿仅限于住院期间,未住院的一般不计应营养费;
④审判实务中,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
9、残疾赔偿金
⑴.法律依据:第25条
⑵.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⑶.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⑷.调整因素: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讨论:残疾赔偿金的性质——财产损害赔偿抑或精神损害赔偿?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⑴.法律依据:第26条
⑵.赔偿标准: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⑶.实务操作:
①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②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一般仅限于国产普通型器具费用标准,排除奢侈型、豪华型。
③“合理费用”标准的确定:
A、“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B、“适用”,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型社交(如安装仅具装饰作用的义眼);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
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规定:
2005年12月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5]21号)第四、五条规定:
四、不同残疾辅助用具配制机构生产的相同型号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均为普及型)价格悬殊,应据何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司法实践中,原告要求配备或已实际安装的残疾辅助器,往往同被告提供的残疾辅助器具分属不同厂商且价格差异明显。我们认为,据相关司法解释“普通适用”的文意可知,可得求偿的残疾辅助器具需符合为受害人所必需、对受害人的功能确实起补充作用,且该用具系恢复功能性用具,并能维持基本生活要求(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等标准。对于原告起诉时已经安装的残疾辅助器具,可依其已实际支付的费用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尚未安装的残疾辅助器具或者虽已安装但今后需要更换的残疾辅助器具,应据具体案情依法向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机构询价,该询价结论经依法质证后可作为确定相关赔偿数额的依据。
五、在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机构没有出具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下,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如何确定?
答:在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机构没有出具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意见的情况下,司法实践有参照立案时上海市人口平均寿命(男子77周岁,女子81周岁)予以赔偿的做法。我们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应参照护理费的赔偿期限确定。即: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超过确定年限后,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经法院审理查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五至十年。
11、康复费
⑴.法律依据:第17条第2款、第19条第2款
⑵.赔偿范围及标准:
①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只有既是实际发生的,又是必要的康复费用,赔偿义务人才应该负责赔偿。凡是没有实际发生的,或者虽然实际发生但不是必要的,赔偿权利人都无权要求赔偿。
②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
: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2、整容费
⑴.法律依据:第19条第2款
⑵.赔偿范围及标准:受害人“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讨论:司法解释将“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纳入医疗费的赔偿范围。分析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赔偿项目的合理性?
13、丧葬费
⑴.法律依据:第27条
⑵.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⑶.丧葬费的范围:
①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告别遗体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
②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
③火化费;
④运尸费;
⑤尸体冷藏停放费;
⑥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⑦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以及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法发[1992]16号第四条第(四)项
“丧葬费。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费等合理支出。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⑴.法律依据:第28条
⑵.赔偿依据: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⑶.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⑷.赔偿范围:
①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子女;
②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年迈又无收入的父母。
⑸.赔偿限制: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⑹.实务操作:
☆下列人员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
①受害人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第28条第2款“被扶养人”定义。
②夫妻之间没有扶养费;
:第28条第2款规定,除非夫妻间无其他子女。
③非近亲属的实际被扶养人,如岳父母等;
:《民通意见》第147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释[2003]20号排除了近亲属以外的实际被扶养人的赔偿。
何谓“近亲属”:
《民通意见》第12条: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受害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子女;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11条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⑤未满60周岁的父亲及未满55周岁的母亲;
:不符合“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2001年5月1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page]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公安部法制司对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
《关于“无劳动能力的人”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公发〔1998〕28号
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
你处《关于“无劳动能力的人”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其中“无劳动能力的人”的标准,对被扶养人是农民的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中没有规定,目前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执行。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应该退休并可以享受退职养老补助费。据此,男性农民满六十周岁,女性农民满五十周岁,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另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应该退休。符合第二项规定精神的男性农民,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农民年满四十五周岁,也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此外,在考虑年龄因素的同时,如果被扶养人主要是靠死者扶养或者身体状况不好,从事农业劳动确有困难的,在赔偿时也可适当给予照顾。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
⑥有退休工资的父母。
:不符合“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条件
⑦遗腹子/胎儿。
:根据有关法律和损害赔偿法原理,只有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才可以被列入被扶养人范围,至于后来才需要受害人扶养的人,不在此限。人身损害赔偿与继承法律关系不同,胎儿的扶养费份额及其他预期扶养义务不应纳入侵权法赔偿范围。
⑺.比较婚姻法与侵权法上“被扶养人”的区别:
☆《婚姻法》:扶养、抚养、赡养
①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21条)
法发[1993]30号第12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a.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b. 尚在校就读的;
c.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法释[2001]30号第20条:
“婚姻法第2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以及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28条)
③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29条)
④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⑤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20条)
15、死亡赔偿金
⑴.法律依据:第29条
⑵.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⑶.性质问题:“继承丧失说”,确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16、精神损害抚慰金
⑴.法律依据:第18条
⑵.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⑶.赔偿数额考虑的因素:
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⑦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⑷.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遵循的原则:
①能否补偿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所受精神损害,起到抚慰作用;
②对加害人能否起到制裁作用;
③能否对社会有一般的警示作用。
⑸.实务操作:
A.商业三者险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B.交强险“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
①必须是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②必须是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③必须是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④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
⑤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举例]:
①被保险人依照交警部门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②被保险人依照事故当事人和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③依法无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被保险人自愿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C.精神损害赔偿的保险抗辩问题。
17、鉴定费
★关于交强险“鉴定费”的赔偿问题:
本交强险条款的保险责任采用列明式,未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责任。本条款列明的赔偿费用仅限于20项,分别为⑴丧葬费⑵死亡补偿费⑶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⑷残疾赔偿金⑸残疾辅助器具费⑹护理费⑺康复费⑻交通费⑼被抚养人生活费⑽住宿费⑾误工费⑿精神损害抚慰金⒀医药费⒁诊疗费⒂住院费⒃住院伙食补助费⒄后续治疗费⒅整容费⒆营养费⒇财产损失。以上赔偿项目并不包括鉴定费,鉴定费的保险赔偿应纳入商业险范畴内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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