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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酿出祸端 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后可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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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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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理赔追偿案,判决被告郭晓程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理赔款9.8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震宇汽车租赁公司为其用于租赁业务的车辆向人保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05年11月,震宇公司将车出租给顾某使用。同年11月,顾某将该车出借给郭晓程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受伤。法院判决人保公司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等共计9.8万余元。人保公司履行义务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郭晓程追偿赔付款。

法院认为,被告明知自己不具备驾驶资格仍然驾车,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震宇公司将车出租并对相关事项作出了必要的约定和提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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