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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交通事故诉讼理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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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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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8月25日,进贤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原告吴某诉被告胡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胡某同意赔偿原告吴某的各项损失86800元;被告胡某同意其车在保险公司的赔偿款由原告获得并且协助原告办理理赔手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9日,被告胡某驾驶赣Axxxxx号小车,沿进阳线由进贤县城往三阳集乡方向行驶,途经进阳线4KM+200M处时,被告胡某欲驾车超越前方一辆货车时,对面来车,在被告胡某回方向将车驶回自己车道过程中,右侧反光镜挂倒了公路右侧行人吴某,导致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94天,花去医药费23万余元。原告的损伤经司法鉴定为2处伤残四级,后续治疗费35000元。原告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

   进贤法院民三庭受理此案后,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办案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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