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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及乘客,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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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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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及乘车人,谁来赔偿?

  【案情】

  2004年10月1日,出租车司机李某载乘客肖某行驶中不幸与宋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使肖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宋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乘客肖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422元。为讨要损失,肖某以出租车司机李某未尽安全运送义务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诉讼中,被告李某辩称在两车相撞前原告肖某未付车费,因此合同没成立;即使赔偿,也应由货车司机宋某和自己一起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由自己一人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出租车的交易习惯,车费的交付时间一般在运输行为完成后,而运输合同则是在乘客登上出租车时即成立生效。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有效。被告李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被告辩称货车司机宋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是以客运合同起诉,被告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被告可以就自己的损失另行起诉宋某。判决李某赔偿原告肖某各项经济损失5422元。

  【案例分析】

  此案起诉时,可以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可以选择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如果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但不是绝对的);选择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按照《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可见,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负有保护旅客生命安全的义务,这项义务对承运人来说属于严格责任,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乘客受到的伤害是由于乘客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以及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承运人就要承担责任,乘客无须证明承运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的行为。旅客只需证明客运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且自己所受人身损害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即可。

  本案如果肖某选择按交通事故纠纷起诉,被告应是出租车司机李某和货车司机宋某,由于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由双方分担的,对肖某的赔偿也只能按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所以原告选择按照客运合同起诉是合适的。

  【律师提示】

  因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可以选择按照客运合同起诉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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