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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司机辅路停车开门撞伤骑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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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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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在辅路随意靠边停车,停车后开车门时将金先生撞了个正着。因赔偿问题,双方走上了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女士赔偿金先生医疗、误工、修车等费用共计4400余元。

  2004年11月6日20时30分,王女士驾车在三环辅路一桥下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停车,其车上人打开左侧车门时与同向骑电动车行驶的金先生相撞,金先生车损坏,人受伤。交管部门认定王女士负全部责任,并当场调解王女士承担事故全部损失费用,双方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确认。金先生当日经诊断,所受伤害为腰、臀部软组织挫伤,头皮裂伤。医院建议休假75天。

  2005年4月,金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元精神损失、1860.2元医药费、2057.5元误工费、1000元特护费、500元修车费、300元护工伙食费。

  王女士称,自己对交通队的责任认定有异议;事故发生后,金先生到医院检查未见异常,电动自行车也没坏;不同意赔偿修车费,承担护理及护工伙食费;金先生主张误工费,应出具单位证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金先生不服,以自行车电池在事发后充电时才发现损坏,故该500元损失应予赔偿;王女士曾同意雇佣护工护理,故应当赔偿特护费、护工伙食费、营养费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驾车停车时因开车门将骑自行车的金先生撞倒,造成金先生受伤,自行车损坏,王女士理应承担金先生的损失赔偿责任,应赔偿事故给金先生自行车电池造成损坏的损失。因金先生并未提供医院出具其确需护理的证明,其又不能证实王女士同意雇佣护工的事实,故其私自雇佣护工产生的损失,属其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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