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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无证驾车撞人 交通赔偿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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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5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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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7日上午,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这是一起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撞伤他人的案件,经法官倾情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0年11月18日04时40分,被告曾凡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无号“嘉爵”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融安县长安镇长安大桥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大桥中段,与前方同向行走在北侧车行道内的行人肖福明发生碰撞,造成肖福明、曾凡星受伤及轻便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融安县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原告肖福明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曾凡星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融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共开支医疗费15828.65元,被告曾凡星在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原告医疗费4000元,但对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未予以赔偿。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医疗费用等各种费用合计29868元。

  另查明:生于1994年03月13日的被告曾凡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曾凡星、曾庆欢、朱水英自愿一次性赔付原告肖福明医药费等共计20032元,扣除已经给付的4000元,余下的16320元定于2011年9月30日前给付2000元;定于2011年10月31日前给付3000元;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定于2012年2月10日前给付6320元;原告肖福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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