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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酿车祸 数罪并罚领刑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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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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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巫山一农民曾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9年7月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然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证驾驶货车因操作不当,先后与道路右侧停放在路边的两辆两轮摩托车及正在路边上煤的刘修平相撞,造成两辆两轮摩托车受损,刘修平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左慈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本院(2009)山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左慈安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3日16时10分,被告人左慈安无证驾驶2009年9月所购买的渝AR1317轻型普通货车由巫山县官渡镇驶往坪南村,途经坪南村三组刘修文家门前(巫渣路S105省道718KM+150M)时,因操作不当,先后与道路右侧(相对于车行方向)停放在路边的渝FRX098普通两轮摩托车、渝FR3446普通两轮摩托车及正在路边上煤的刘修平相撞,造成渝AR1317轻型普通货车、渝FRX098普通两轮摩托车、渝FR3446普通两轮摩托车受损,刘修平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后,被告人左慈安及时报警和请同车人员向120求救。待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左慈安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0年10月29日,经巫山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左慈安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左慈安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左慈安赔偿刘美利、郑标、刘齐鑫因刘修平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250000元。品除已给付的100000元后,余下的150000元分期给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慈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操作不当,与道路右侧停放在路边的两轮摩托车和正在路边干活的刘修平相撞,造成两轮摩托车受损,刘修平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巫山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左慈安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左慈安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慈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积极施救,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现已与受害方就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部分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慈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相关法律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延伸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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