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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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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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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该《若干意见》根据“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对立案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及立案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衔接等两个方面的衔接机制进行了规范,并扩大了赋予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的范围,鼓励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发展,促进构建起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期,纠纷的类型增加,处理的难度加大,纠纷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决定了纠纷解决不能仅仅依靠法院一家,而应当充分发挥诉讼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特点,构建科学、系统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要和新期待。各种民间调解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诉讼与仲裁、调解等各种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之间的协调性缺乏,诉讼程序还有待进一步改进,诉讼调解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把建立健全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人民法院重要改革项目。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有关改革项目专题组,国务院法制办等十四个部门参与课题研究。经过深入调研,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十余次修改后定稿。

 《若干意见》规定,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的衔接方式主要有: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调解书;申请确认并执行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履行、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为支持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开展民商事纠纷调解工作,《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社会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

 《若干意见》总结了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提出的确认程序,解决了非诉讼调解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问题,具有灵活、简便、快捷等显著优势。为了方便劳动者及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若干意见》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也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根据《若干意见》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没有争议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之间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履行等问题存在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人民法院应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page]

 《若干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取得的重大阶段性成果。《若干意见》鼓励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纠纷解决,有利于缓解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日益增长的解决纠纷的需求之间的矛盾;通过鼓励发展各具特点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使不同特点的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若干意见》通过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程序,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纠纷解决,丰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途径。同时,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满足各种不同的纠纷解决需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推动司法民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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