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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仲派员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和调解工作组第四十九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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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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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仲裁和调解工作组(即第二工作组)第四十九届会议于2008年9月15至19日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由我国商务部牵头组织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本次会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派遣赵健和张烨同志与会。
贸法会60个成员国中41个成员国派代表团出席了本次会议。此外,22个国家、1个政府间组织、21个特邀非政府国际组织以观察员的身份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在各与会成员国代表共同选举的会议主席瑞士代表迈克尔·斯克内德尔(M. Michael SCHNEIDER)的主持下,根据贸法会第三十九届会议和第二工作组第四十五届会议所确定的原则以及拟定的内容,在秘书处所拟规则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对贸法会1976年仲裁规则第一条至第十七条进行了第二次讨论修订(“二读”)。
由于对于贸法会仲裁规则修订问题,贸法会委员会及工作组已经多次审议,因此,在本次会议上,与会各成员国及观察员代表对于秘书处起草的修订草案中的大多数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并无分歧,主要是对文字表述、细节完善、结构调整等提出修改建议。
但是,对于下述问题,与会代表分歧较大:(1)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在当事人未有选择时是否直接自动成为指定仲裁员的机构问题;(2)合并仲裁问题。特别是,对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在当事人未有选择时是否直接自动成为指定仲裁员的机构问题是否重开谈判,争论比较激烈,与会代表之间分歧较大,后经讨论,工作组商定有可能将在完成对仲裁规则修订草案的二读后重新讨论这一问题。
另外,在中国代表团的建议下,会议用近三个半天的时间就短员仲裁庭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原则达成一致。
贸仲与会人员全程参加了本次会议,并代表中国政府代表团在会议上积极发言,就有关重大问题阐明立场、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各国及国际组织代表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磋商,一些国家代表也就一些重要问题主动与中国代表团交流,听取中国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贸法会秘书处就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的地位问题主动与中国代表团进行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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