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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同仲裁规则 驳回撤销仲裁案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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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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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穗中法仲审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当事人撤销(2006)穗仲案字第3806号案裁决的申请,表明了人民法院尊重及认同《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立场。

据了解,(2006)穗仲案字第3806号案于12月21日受理,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了有关程序。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对送达问题规定为:仲裁文书按照当事人的法定地址或人所共知的最后住所邮寄两次后,从最后一次送达该地址之日起视为送达。

当事人提出撤销申请的理由为:“视为送达”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仲裁文书被退回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不应“视为送达”,而应在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的方式来送达。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仲裁案于12月21日立案受理,仲裁委于5日内将立案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向被申请人的法定住所地邮寄送达。可见,广州仲裁委员会已依2003年11月10日起施行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有关程序,故仲裁委适用该《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并无不妥。据此,广州仲裁委员会经二次向被申请人的法定住所地邮寄送达仲裁材料,可视为送达。申请人虽在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法人资格未被注销,且其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变更,故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仲裁材料向其法定住所地邮寄并无不当。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2月15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开庭通知,申请人称广州仲裁委员会未向其发出开庭通知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撤销仲裁案件的申请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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