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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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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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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分类导航:房产土地 资源能源 审批监管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发布日期:2009-05-27关键字:海南省 土地管理 条例【阅读全文】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7日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促进市、县、自治县经济发展,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和其他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挖塘等破坏土层及地表植被的活动。”

      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13.5公顷以下”。

      本修正案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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