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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讲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28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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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是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公断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使仲裁机构成为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公断组织,但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适用该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农业行政司法的重要制度,成为农业行政机关对农村经济进行调控和干预的重要手段。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具有如下特征:

  (一)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是农业行政主体主持的公断活动。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活动

  属于司法活动。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属于行政司法行为。农业行政种裁机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而是依照法律或法规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行政司法活动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它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独立行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权。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是县级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员会。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采取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仲裁委员会的成员由同级农业行政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代表和与有关的部门的代表组成。

  (二)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是法定仲裁。

  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由法律规定,主要是仲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活动原则、工作程序等均由法律法规专门规定。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只能到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三)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活动体现的是第三者居间,对作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对象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予以调停裁断。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与当事人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这一点与行政复议不同,行政复议的内容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复议机关往往与被申请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二、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的原则及作用

  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政活动,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弄清争议内容情节、双方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等。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仲裁机构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以法律为尺度去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关系。目前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的法律尚不完备,有些情况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仲裁机构需要依照政策的有关规定作出裁决。

  (二)公正原则。

  1、仲裁机构在主持仲裁的过程中,真正处于居间、超脱的地位,不与任何一方发生特殊的利害利益关系。对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唯理仲裁。

  2、保障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提供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的机会。

  3、仲裁人员具有公正观念,较高的道德素养,秉公判断。

  4、以必要的程序制度,诸如回避制度、辩论制度、合议制度、庭审制度、证据制度、仲裁监督制度、反诉制度等保证仲裁公正。

  (三)先行调解原则。

  将调解作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的先行步骤,是因为先行调解既不违悖原则,又比直接仲裁更符合情理,即利用当事人双方自愿互谅互让、消除隔阂。

  (四)双方自愿原则。

  单方自愿的原则,将使之无法区别于一般的诉讼行为,也因此导致仲裁决定非申请一方拒绝履行而难以执行,仲裁后当事人不服再起诉到法院的重复劳动。若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申请法院审判将容易引起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与法院在管辖权上的冲突,所以农业承包合同仲裁采用双方自愿原则。

  (五)及时原则。

  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之后,申请仲裁的理由之一在于仲裁较司法诉讼途径省时便利,不至于因程序的繁琐冗累而延误时机或影响效益。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在调查清楚纠纷或争议的基本事实、来龙云脉的基础上,经适度的调解促和,若当事人不情愿或难以达成协议,就应当及时地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仲裁决定。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行为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其作用是极其重要的。

  1、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是及时判明是非,解决矛盾,排除阻碍、安定秩序,维系正常良好的竞赛环境所不可缺少的。

  2、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能使民事纠纷通过司法审判之外的渠道,得到及时、合法、合理的解决,以减轻法院司法审判任务繁重的压力。

  3、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是由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作出的,与一般司法机关相比较,具体更熟悉该领域的业务技术,知晓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优势,有利于及时判明纠纷。

  三、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程序

  (一)申请。

  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无论是法律规定必须先行提起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后才能提起诉讼的纠纷,还是可以由当事人在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或诉讼中自由选择的纠纷,当事人一旦决定提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都应先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是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受理的前提。

  仲裁申请书一般包括下述内容:

  1、申请人姓名、地址,或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被诉人姓名、地址,或被诉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人的理由和要求;

  4、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5、如果当事人有代理人,必须有授权委托书,并且明确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仲裁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书之际,须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仲裁有一定的除斥期限,如《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是,侵权人愿意承担责任的不受时效限制。

  (二)受理。

  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应予初步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答复。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的范围。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不在该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之内,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机关申请。

  2、申请人是否是纠纷的当事人。只有纠纷的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仲裁申请。[page]

  3、申请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仲裁机构便不再受理。

  4、是否符合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受理条件的特别规定。

  5、对法律规定要求写明的内容,在申请书中是否完备。申请书应载明:(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3)申诉人签名(盖章)和申请日期。申请书不完备的,仲裁机构可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如果申请人拒绝补充,仲裁机构可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条件,一般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正式立案的,通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一般是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人,并告知其在一定期限一般是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须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同时说明理由。

  (三)调查取证。

  仲裁员应审阅申请书、答辩书,了解掌握证据,找出关键性问题。为确保调查取证的准确性、公正性,一般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仲裁员实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可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可到现场勘察或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仲裁机构进行现场勘察或进行技术鉴定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勘察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时间、地点、勘察鉴定结论,由参加勘察、鉴定的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仲裁机构如需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时,可能委托给有关单位,由受委托单位作出技术鉴定。仲裁机关对委托作出的技术鉴定结论,应慎重判定是否采纳,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对仲裁机构的调查取证工作,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地提供材料,协助调查。受委托进行技术监督的单位,应作出真实准确的技术鉴定。仲裁机构对于其调查取证中所涉及到的国家机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保全措施。

  仲裁机关在受理仲裁申请后,需经一定的调查取证、调解等时间,才能作出仲裁。在这段时间内,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如出卖拆毁房屋、挥霍、转移财产等,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如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发生变质、腐烂等,造成其他客观原因,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行政仲裁机关依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纠纷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仲裁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要有正当的理由、充分的根据。

  2、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确实出现了损失的可能。如被申请人被发现有出卖、挥霍、转移和隐匿财产行为,或者将要发生某种会使财产遭到较大损失的事件。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通过对当事人的保全措施申请进行审查,在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一般说来,担保的方式有三种:(1)保证。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找的保证人承担保全措施采取后可能产生的财产责任。(2)留置。即申请人将一定的财物交由仲裁机构留置。仲裁裁决申请人胜诉,则该部分财物即返还申请人。仲裁裁决申诉人败诉,则由仲裁机关变卖留置的财物,以赔偿被申请人因采取保全措施而受到的损害,并清偿仲裁机构留置该财物的保管费。

  (3)抵押。由申请人对一部分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由仲裁机构享有。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胜诉,则由仲裁机构变卖抵押的财产,以优先赔偿被申请人因采取保全措施而受到的损害。采取抵押担保方式时抵押物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法律禁止流通和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都不得作为抵押物。另外,保全措施应严格限于与本案件确实有关的财物。保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中止合同的履行。中止合同的履行不是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要求当事人暂时停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待仲裁裁决生效后,按照仲裁决定履行合同。

  (2)查封。指仲裁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粘贴封条,予以登记造册,就地封存。

  (3)扣押。指仲裁机构对可能被隐匿或转移的货物,予以扣留保存。

  (4)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涉及易腐烂、变质的货物,如系水产品鲜货,要等到仲裁裁决之后再处理可能造成货物的损失,经当事人申请,仲裁机关便可采取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的保全措施。

  (5)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仲裁机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以担保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执行。

  (6)法律规定允许采取的其它保全措施,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受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采取。

  (五)调解。

  农业承包合同仲裁一般要经过先行调解程序。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的先行调解若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2)纠纷的主要事实和当事人的责任;(3)协议的主要内容;(4)费用的承担。(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写明的其它事项。调解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人员署名,加盖仲裁机构的印章。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双方必须自觉履行。在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程序中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一旦生效:(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得反悔。但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可以转入仲裁程序。(2)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3)当事人一方如逾期不按调解书所规定的内容去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4)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其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六)开庭仲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若经先行调解无效,便应即时进行仲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实行公开仲裁。具体步骤为:

  1、通知。开庭仲裁前应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发出通知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仲裁机构可作缺席仲裁。

  2、开庭。仲裁开庭时,首先由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或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并宣布案由,然后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诉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申诉权、答辩权、委托代理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有的种类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还规定当事人享有反诉权、变更仲裁请求权等。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包括:遵守仲裁程序、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等。仲裁人员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自行回避或当事人要求回避。在庭审调查和庭审辩论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相互辩论、出示有关证据。行政仲裁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以全面把握案情,弄清事实真象。然后,依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顺序,征询他们的最后意见。再由仲裁庭进行评议,并按照省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page]

  (七)制作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决定书。

  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机构制作。应写明下列事项:(1)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姓名、职务等;(2)申诉的时间、理由,争议的事实和具体请求;(3)裁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4)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承担;(5)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6)裁决日期,仲裁人员署名,加盖仲裁机构的印章。

  (八)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超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才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诉又不起诉的,裁决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书中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仲裁申诉。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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