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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案件,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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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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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案件,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而言,专利行政纠纷中,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或裁决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一审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不服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一审由该地方专利行政部门所在地的有专利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些法院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大陆范围内共计34个(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市的一、二中级人民法院);
2、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截至2004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共指定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潍坊、苏州、宁波、景德镇葫芦岛等10个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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