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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调解协议 可换正式劳动仲裁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28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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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能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记者昨日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后,劳动者在街道、乡镇等基层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可换发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正式的劳动仲裁书。

  据介绍,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所辖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在调解达成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可以置换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者完全可以在街道一级便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需要全部集中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了。

  置换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应具备以下条件:调解协议涉及的事项符合相关规定且属于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签订非诉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置换申请应由一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提出,并经另一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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