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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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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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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北京市物价局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1千元以下部分(含1千元) 100元1千元至5万元(含5万元)5%1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4%2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3%4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2%7550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加上部分的2%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13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100万元以上0.3%18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争议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上表中所列争议金额50万元为收费基数,对其以上部分的受理费减收50%。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受理费收费标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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