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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仲裁员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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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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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我来海南工作以前,一直在内地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从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2004年调入海南省法制办工作后,有幸被海口仲裁委聘为仲裁员。深感荣幸之时,更多的是倍感责任重大。担任仲裁员,通过仲裁这平台延伸了我的审判情结,通过发挥专业所长并依照法律规定为社会、为当事人解决了纠纷,化解了矛盾,履行了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

我来海南工作以前,一直在内地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从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2004年调入海南省法制办工作后,有幸被海口仲裁委聘为仲裁员。深感荣幸之时,更多的是倍感责任重大。担任仲裁员,通过仲裁这平台延伸了我的审判情结,通过发挥专业所长并依照法律规定为社会、为当事人解决了纠纷,化解了矛盾,履行了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正因为如此,我才更加珍惜仲裁员这个身份,更加珍借仲裁案件这个机会:

不论是担任法官,还是担任仲裁员,都有其相似之处,但也有其不同之处。相似的是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判并作出裁决;不同的是仲裁不完全拘泥干苛刻的程序规定,程序方面更加人性化。虽然,我做仲裁员的时间不是很长,但本人想谈谈做仲裁员的一点体会和心得,与大家共勉。

一、在维护仲裁正义中,坚持以“法律事实”为依据

裁决案件的前提是查明案件的事实,即通过审理案件,最大限度地再现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的本来面目,即超脱于人们的认识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由于仲裁参与的各方当事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对外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就使得仲裁员经过一定审理程序后能够认定的事实,即通过各方证据的交锋及对抗所确认的法律事读,与客观事实不能完全重合。仲裁以法律事实为依据,即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时,应当以法律事实为依据。裁决赵某与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按已付房款的每天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开发商拿出小区内160户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均约定为“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唯独本案中增加了“每天”二字,仅仅二字只差,购房款不足20万元的商品房纠纷,违约金数额由4000元提升到220多万元,为此,双方当事人互不退让。虽然我们有理由相信合同签订时可能是笔误或者其他原因多写了“每天”二字,但白字黑字,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合同成立并有效,仲裁庭按照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时,以法律事实为依据的原则,确认案件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按已付.房款的每天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富有戏剧性地是,开发商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仲裁庭多次调解,并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作出了公正合理的裁决,双方当事人最终服裁。

二、在依法公正审理中,确认合同性质和效力

查明案件事实,是裁决案件的基础,而明确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是正确适用法律并依法作出裁决的前提。因为合同的性质不同,裁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合同的效力不同,裁决时的处理原则和法律后果也必然不同,因此,裁决合同纠纷,首先要解决的是确认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即是商品房买卖关系,还是合作建房或者借款关系;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等。而确认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是仲裁庭的法定职权与职责。我国《仲裁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为此,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一定要认真分析并确认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在此基础上确认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从而.为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奠定基础。裁决陈某与海南某发展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均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备案登记表和回购房产的协议书各六份,陈某坚称是商品房买卖纠纷,要求开发商办理产权证,而开发商又提交了每月以“回购房产”名义支付本金、以“补偿违约金”名义支付利息的账单,坚称是高利贷借款合同。庭审时查明开发商将与陈某签订合同约定的6套房产又分别以高出陈某房价的二至三倍卖给他人,虽然陈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先,并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但根据仲裁庭确认的证据,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规定,可以确任陈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不是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性质实际是民间借款合同,办理的备案登记表不具有物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不能产生物权登记的效力,同时,该备案登记也不属于物权抵押性质的备案登记。据此,仲裁庭依据确认的证据,明确了合同的性质,并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公正的裁决。[page]

三、在发挥特色和优势中,坚持仲裁人性化

熟悉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和仲裁庭裁决民商案件的程序后,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仲裁程序更加人性化。主要体现在:

1、仲裁庭开庭气氛比较宽松。仲裁庭不提倡庭审诉讼化,不苛求法言法语进行庭审调查和辩论,可以使用大众化语言。例如审理申请人王金梅与某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时,王金梅未带任何证据即参加庭审,考虑到她不了解庭审规则,在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下,一是要求其通知家人立即送交证据原件,二是将庭审前提交仲裁委的部分复印件进行质证,庭后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即视为原件经庭审质证,这样做的结果是没有轻易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另外,王金梅自己不懂法,又未聘请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不知道怎么说,为此,本人改用大众化的语言组织庭审,最终让申请人王金梅顺利完成了庭审调查、辩论及最后陈述,案件得以顺利裁决。

2、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庭可以采取挂号邮寄送达、传真送达、特快传递、公证送达等多种方式送达;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为节约成本可以协商决定省略某些程序,如放弃答辩期,申请提前开庭等。在合并开庭审理刘某、陶某等七人与海南某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郭某和张某于开庭前一天提出仲裁申请,并请求合并审理,考虑到郭某、张某从外地赶来,庭审时征求被申请人的同意,主动放弃答辩期,郭某、张某如期参加庭审,案件并得到妥善处理。这产做的结果是,使省纪委、省委政法委和从多当事人关注的案件得以按期开庭和裁决。

3、仲裁当事人权利比较多。当事人事前或事后有仲裁协议,仲裁委才可以受理案件。仲裁当事人有充分的权利来决定自己的事情。例如:选择仲裁机构,不受属地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的约束;选择仲裁程序、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开庭等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仲裁庭组成,当事不但可以选择或委托指定仲裁员,还可以约定由三名或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选择仲裁事项,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请求仲裁庭调解,并选择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而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由当事人协议,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愿将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在裁决书上写明的,可以不写。审理海南某渔汪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时,经过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调解结案,但考虑到案件标的额很大,双方还要继续合作等因素,当事人要求仲裁庭制作裁决书,同时,不要详细书写查明的案件事实。因当事人的请求符合《仲裁法》的前述规定,仲裁庭最终依其要求制作了裁决书,并在查明事实那部分只作简要概述,当事人签收裁决书后,均表示很满意。

四、在履行使命和责任中,发挥仲裁员作用

仲裁是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与司法活动一样具有了司法性。特别是我国于1994年8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统一全国的仲裁制度,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习惯作法,使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同时,仲裁与民事诉讼成为我国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两大法律途径,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某一经济纠纷,或者到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目前,世界范围内随着贸易活动的不断增多,国内亦如此,仲裁成为了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个佳径。作为仲裁员,应该把握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和责任,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认真对待每一起仲裁案件,作出客观公正、合法有效的裁决。只要我们作出每一份裁决都符合法律规定,经得起时间考验,必然为海口仲裁委蠃得嘉誉,由此信任且选择仲裁的各界民众和企业、公司会越来越多,海口仲裁事业就会越走越远,海口仲裁委也必将得到全面提升和发展。如此良性循环,海口仲裁委也必将给每一位仲裁员提供更宽更广的发展平台和空间。希望我们每一位仲裁员为海口仲裁委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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