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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制建设在社会经济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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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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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制建设在社会经济中的应用 [ 唐振山 ]/


论我国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

唐振山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日益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很好的规范经济市场及社会活动中的不良文明行为。
  我国的法制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但是社会中的违法现象还是屡禁不止。很多时候,法律运用起来很容易,但是在执行的时候却很困难。这就是法律实践过程中的“履行难”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法律的规定已经跟不上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和步伐。
  根据我国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遇到的种种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和新的法律应用的方法。

关键词: 人性化法制建设;社会违法现象;法律实施;新型犯罪;法制调整



目录

一、 论文观点的来源………………………………………………4
二、 主论点…………………………………………………………
(一)我国现代社会法律普及的前提条件
(二)目前法制建设的基本现状………………………………5
(三) 完善法制建设的对策…………………………………6
(四)法制建设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应用……………7

三、 结论…………………………………………………………8


一、论文观点的来源:

1、什么是法律的社会应用。首先 ,要明确什么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这似乎是一个很明确的问题。但若真的进行分析、研究起来,就得给它一个排他的定义。所谓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当然是指国家运用法律规范社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事件等。法律在法学上或者是社会法学上时国家有效管理的一个功能体,或者说是一种国家 与民众的桥接。法律的社会应用时制裁犯罪,维护利益。但是要和一般的社会行为区别开来。
  一般的不文明行为不能算是触犯法律,学生违反校规校级也不算违法,自有学校出台相应的办法予以惩戒。但是社会中各种不文明行为和不良社会现象,虽没有触及到现有的法律法规,但在某种意义上,已经侵犯了或是国家或是个人的利益。这就引出来我国现有法律该怎么样应用,才能制止或是预防新型犯罪。
  我们都知道,社会行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根本起点。只有进行了社会活动,才能提到法律。那么是不是可以说社会行为也是一起法律活动的根本起点?如果这样说,社会活动就是法律的类聚系统。从社会行为到法律,这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思路。在进行形形色色的社会活动过程中,我们的行为才和法律产生了密不可分的联系。经济活动要运用到《合同法》、《经济法》、《担保法》;买了新房子,会用到《物权法》、《房地产法》,等等。在进行物权,相邻权的规范管理的过程中,其实也就是法律的应用过程。
2、研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应用”的目的。
  为什么要研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
  本人认为,法律在社会中应用的主要目的有两点,一是 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预防问题,制止问题的再次发生,解决问题;二是提高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持利益更大化,促使社会活动能正常有序地开展。
  在社会活动过程中,违法犯罪现象难免发生,国家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但是目前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关于民生、人性化管理的法律更是聊胜于无。自司法体制改革以来,虽然法律体系在日渐发展,但是众所周知的“审判容易,执行难”,这就是特指某些经济犯罪的被告,国家机关依法对其提起诉讼,司法程序走完了,但是在最后执行的时候,他却沉默不言了。对于这样的问题,我国是否可以出台一种法律“在经济案件中被告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但是恶意不执行的,加重其处罚,处罚金某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导致原告方或是第三方遭受更大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拘留、判刑等等”。这样其实是对原告方最公平的办法。这就是法律实施难的最显著的问题。[page]
  近年来,我国很少出台新的法律,旧的法律体系很明显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这难免就会出现法律的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网可钻。唯有07年新出的《物权法》和08年的《律师法》,但是那还是早在好几年前就已经很需要的法律了,早就提上议案了,为什么迟迟地不能通过,不能颁布、实施呢?这就能看出了法律更新的速度。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繁荣,就促使了各种新型犯罪,而这些新的犯罪,同样是侵犯了国家或者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极度的不文明社会行为,但是依照法律来讲,他却不是“违法犯罪”,因为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出台。这就促使新型犯罪更加猖獗,等到事件多了,损害的民众利益大了,引起了相关人士的注意,才便出台了相关的对策和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调整。
  新型犯罪的速度快,法制建设的步伐跟不上。若想减少犯罪率,能否在法律应用过程中,由一及三,“先犯罪分子之思而思”,在他们还没想出犯罪的手法来,国家提前出台法律予以预防。这样,既有比较成熟的法律打击犯罪,又有新的法律在试行,在预防,两结合,不是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良好发展、稳定有序吗?
  这就要从源头抓起,改变立法体系。

二、主论点:
试论我国法制建设在社会经济中的应用 [ 唐振山 ]/



1、我国现代社会法律普及的前提条件

  各种法律讲座、普法活动的及国家、政府对法制建设的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为法律知识的普及创造了宏观环境。想要法律在现实社会中良好地应用,就不能仅依靠政府来做,而是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改变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
  国家 可以通过有线电视、电台、电视台等节目,报纸,杂志,专项普法活动等等,对群众进行普法。这其中,电视台,网络和专项普法活动效果最为显著。只有全民懂法,才能在源头上尽量杜绝违法犯罪的行为和现象。 例如,2007年至2009年,银川市交警支队组织各下属交警大队民警多次“安全交通进社区、进校园活动”。尤其是2008年金凤区交警二大队和宁夏大学组织的联谊活动很有成效,民警们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以精彩的节目和精彩的演讲传递给莘莘学子们:道路通行,安全第一!
  国家的支持,政策及行动决定着一个社会将以什么样的姿态进行。

2.现代社会的发展,多变的社会现状,对我国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是在飞速发展的,很多新型的社会问题是以前所不曾发生过的。每一个特殊案件的发生,都标志着国家新的法律有必要出台。
  银川市满城南街天香苑小区是2009年10月份刚交工的新住宅小区,据该小区某业主称,其在购房之前,房地产开发商要求每一位新购房者必须按他既定的面积交付房款,等新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多退少补。无奈之下,大家只好按照房产开发商的要求,多交了好几千元的订金。
  原定期8月底可住进去,但是一直捱到10月份才交付。这么一个多月给房主带来很大的不利之处,但是房主的合法权益该怎么来维护呢?由此产生的他项房租费水电费及其它损失该由谁承担呢?搬进新房后,所有的房屋果然都没有达到预期的面积标准。各房主纷纷要求房产开发商退钱。但是开发商贴了张公告:所有多少的钱款,将在2010年元旦节返还。
  等到了元旦节时又找不到给开发商。直到2010年2月底,该开发商终于露面了,但是据其称,多收的款项不能全部退回,有一部分作为各自房间的采暖费,相抵消了。
  谁给的房产开发商的权利? 这采暖费不是应该由小区物业办和采暖公司统一收取吗?怎么有代收一说呢?再说了,这采暖期是每年的4月份到期,这刚到了2月底,怎么可以提前 把全年的采暖费用都收了呢?房产开发商的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并且自2009年9月份订房子初期,到2010年的2月底,这么多钱存放在开发商手里,是否应该给房主一定的利息呢?[page]
  该小区业主面对这种窝心的事情,没有人想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部选择默默忍受。
  此案件的发生,标志着新的违法行为的出现。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比较切实的规定予以制裁。这是在那个法律可以规范的范畴内呢?是《经济法》?还是《合同法》?都没有相关规定。

3.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现状,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突发事件,侵权案件,是促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法律,掌握法律知识,并熟练应用的必然趋势。
  2010年3月22日下午6点左右,本人从湖滨街下班回来,路经凤凰北街某电动车店的时候,看见该店主及员工等3人正各自拿着拖把、笤帚等物对着一名男子指点谩骂。随后该男子跳上一辆摩托车,仓皇驾车离去。
  据了解,该男子大约25岁左右,于下午5时30分左右来到某品牌电动车店里,一男店员发现该男子神色慌张,随即对其注意,发现他正在偷店里新电动车的钥匙,原来他是想现在把钥匙偷走,再到街上伺机偷取别人的电动车。该男店员随后报警。并采取措施,把大门关上,逼迫该男子交出钥匙,该男子见无路可走,就把钥匙交出,并先是给店员下跪,请求其放行,见一计不行,随后凶相毕露,拿出匕首,威胁该店员。
  逃出该门店后,该男子迅速跳上摩托车,向凤凰南街方向逃去。其后大约5分钟后,银川市110巡警赶到。
  整个过程大概35分钟左右,自店员报警到巡警出警到达事故现场,大约30分钟左右。遗憾的是违法人员已经逃遁。假设我银川市110指挥中心,能和各路段警点沟通,在凤凰北街发生事故后,立即通知附近派出所、巡查队、交警队人员协力查办,四处围击,估计总是犯罪分子插翅也难逃。
  这就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a,假设该违法人员被民警逮捕,该以什么行为定性呢?该男子是实施了盗窃,但是其在随后交出了偷盗的东西。有没有算是犯罪呢?
  本人认为,该男子在整个过程中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其已经把店里的电动车钥匙据为己有,随后是经过男店员采取的种种措施才迫使其交出钥匙。该男子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所以应该按盗窃罪定性,因其所偷盗财物数额较小,且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可酌情减轻处罚。
4.加强国家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的进步、国家的发展,全民素质的提高,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中国经济改革二十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成。但是,目前仍存在着诸多体制性障碍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便是其中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并对此进行了战略性部署。
  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都是建设社会主义 的必要手段,两者互相依存,不可分割。为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条件下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同时也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 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 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 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
  加强国家法制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步的动力,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发展,全民素质的提高,这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在需求,也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重要举措。[page]

(二)目前法制建设的基本现状
1.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法制建设中的不足和缺点):
  现行我国法律中,涉及到民生、个人经济权益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无法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有法无律的社会现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务工人员与企业单位之间,须在入职之日(即产生劳动关系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社会中,公司方面往往以各种借口搪塞,推辞。
  本人是2009年9月21日开始工作,但在入职时,人力资源主管让写成23日。试用期本可以是一个月,最长不可超过3个月,但在我在做过2个月的促销工作之后,进行岗位调整,改作公司物流管理,试用期从12月1日至12月底。自2010年1月份转成正式职工,随后本人提出申请,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要公司缴纳三金。公司先是以“试用期满再签”,而后以“现在没有劳动合同书,等有时间买来了再签。至于三金,以后给你补缴。”
  到了2月底,经过本人一再催促,人力资源主管终于从劳动保障部买来合同范本,但在在签完合同后,她又说,之前的三金交不了,因为,依照公司的规定,公司人员必须在转正后3个月才交三金的。如果是促销员转正6个月才交的。这个是公司的规定,和很多人早就谈过了。
  众所周知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务工者应在务工之日起合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试论我国法制建设在社会经济中的应用 [ 唐振山 ]/


  法律固然是有硬性规定,但是在现实社会实践过程中,作为劳动者,我们其实是弱势群体,“在人屋檐下”,跟着别人打工,有时是不能强硬按章办事的。假设我就强硬要求公司给我补缴之前的三金,哪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现象?以后还在公司干部干呀!将会把所有的领导阶层都得罪的,而且马上就会呆不下去了。一个人的社会生活不仅是要考虑是否恰当的正确的运用了法律知识,还要考虑一下社会环境和人文氛围。总之,干活时,公司是以领导和上级的角色扮演,等到涉及务工者工资、养老、医保等权益时,则就像09年的西安顶益康师傅厂家一样,对待“再来壹瓶”促销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厂家所有”。
顾客是消费者,也就是弱势群体。务工人员是以个人劳动力、智慧来为公司、企业创造利益的人,但在这个过程中,也是弱势群体。

  通过最后协商,公司答应自3月开始给我缴纳三金,并购买了两险。
  我这个已经不是个案,因为整个公司上上下下一百多人,基本上都是类似的情况。
  据悉,银川市乃至全国很多家公司都存在不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用人的现象。

1. 立法易,实施难的法制体系,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在具体的社会经济活动中,随着生活的日益丰富,所产生的事情也愈加繁杂。在形形种种的事件中,立法工作者总结经验,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但是正如前文所提到的,法律是固存的,社会是多变的,人和事物是时刻在变化着的。
  2009年3月5日,家住银川市兴庆区的张某向朋友李某某借了8万元钱做生意,但是因商海多狡诈,没过一个月,张某把借来的8万元钱全赔进去了。
  6月初,李某某因女儿有病,急需用钱,遂找张某催款,但张某无力偿还,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李某某于6月底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判决张某10日内将所欠账款还清。
  但是判决书下来20天过去了,李某某还是没有拿到分文。
本案中,因张某和李某某是朋友,所以在借款时,双方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李某某因由特殊情况,索要借款时,张某无力偿还。虽有法院判决,但是张某确实没有钱,所以该笔借款迟迟不能归还。
  面对这种情况,虽有法律规定对该种侵权行为予以规范,但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遭受了很大的阻力。这也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page]

4,繁复多变的社会生活,总是不良社会秩序在前,出台法律在后,各种违法行为层出不穷 。
  社会生活的丰富,同时催生了违法犯罪分子的新的作案手法和犯罪手段。
  2010年3月23日上午,银川市湖滨东街某商店发现大量的1元面值的新版人民币,值得一提的是在人民币的背面印有“法轮大法保平安,反国反党反共匪”的字样。该店主遂拨打110电话报警。
  这件事在法律的应用过程中,该怎样定性呢?“违法犯罪分子以语言、文字和其他形式鼓动人民反动事件的,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论”?好像就目前我国法律暂时还没有比较精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范。

(三)完善法制建设的对策
1.提高全民素质,让更多“法盲”了解法律,知道国家政策,走出法律盲区,远离违法事件;
  想要减少违法犯罪率,不是靠国家的警力和司法机关的打击就能行的。要从源头抓起。据有关资料显示:一个国家的公民的基本素质如何,将决定着该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和违法犯罪率的高低。同样是在一个城市生活的人,大学毕业和初中毕业的人,在面对突发案件的时候就会使用不同的方法和措施。有时候基本素质高的,而且文化水平高的人在违法犯罪之前会想到:哦,这是违法的,我是在犯罪!想想以后自己的前途和将来,违法分子可能就会放弃犯罪或者是及时补救措施。但是相对来讲,没有文化、素质低下的人在犯罪之前或者犯罪过程中就不会意识到自己是在犯罪。犯罪可能会继续。
  例如2009年发生的一个案例,兴庆区某环卫工人在早上7时许,对位于正源南街某巷子进行街面清扫时,发现自己刚打扫干净的某麻辣烫点门口又堆起了一堆垃圾。原来是该店店主从店里清扫出来的。在距离店面不到10米的距离就有个垃圾桶,不足20米的地方,有环卫工人停的垃圾装运车。
  环卫工人遂找该店主理论,但是该店主牛气冲天,丝毫不把环卫工人放在眼里,对其破口大骂。见环卫工人仍旧与自己争执,遂从地上捡起废弃的花园垒砖,将环卫工人头部、脸部、胸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多出砸伤。
  路人报警,随即有救护车将该环卫工人送往医院。经检查,该工人身体多处受伤,鉴定为轻伤7级伤残.『1』
  这便是两个没有素质的人引起的最痛心的事。本来作为环卫工人来讲,我既然选择了这个工作,无论多苦多累,我不丢人,因为我在这个岗位上,也是在为人民服务。遇到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再把垃圾打扫干净,何必多言?
  另一方面,该麻辣烫店店主,不能自觉把垃圾送至垃圾箱,既违反了我宁夏地方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银川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条例》,也有悖社会伦理。也正是他的这种不文明行为,引起该案件的发生。
  正是俩个人的素质问题,引发了这场血案。而且在案件发生过程中,饭店店主根本没有想到自己正在实施犯罪。否则也不会将环卫工人身体多处砸伤。
  这就要求我们努力做到提高全民素质,让更多不懂法的人了解法律,熟悉法律,并会使用法律。知道什么是美,是善。摒恶扬善本来就是维护国家秩序和民族团结稳定的首要前提。
  全民素质提高了,大家都清楚自己在干什么,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将会大大减少违法犯罪率,毕竟知法犯法的人还是少数。
2.加快建章立制,变“先违法,后立法”为“早设想,早预防,以动制静。”同然是人的
  思想,违法者是人在思考,立法者也是人在思考。那么立法者可以走在前面,“以君子之心度小人之腹”。;
  自1978年,“立法大爆炸”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关系到社会民生、市场经济、出口贸易、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多。但那大多数是在上个世纪制定、适应当时社会的东西。今年来虽然多次修改,但毕竟已经很不切合实际社会的应用了。社会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加快立法的速度,健全法制体系建设。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新型犯罪(如前文所提到的某商店收到有鼓动人民反国反党语言的人民币),也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只顾针对社会现状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提出对策,而更要在新型犯罪出现之前,制定法律,出台对策,提前预防,提前打击,早设想,早预防,以我之动制敌之静。[page]

3.健全立法网络,从全国建立一个立法体系,可由立法代表走访民间,并接受群众意见,呼吁全民对社会各现状提出自己的见解,确须立法的慎重考虑。以全民之心来对抗个别违法违规行为。
  提出新型立法办法,难免有一定难度,所以,立法的过程也要集思广益,可以向社会征集意见,通过走访民间、征询意见信、开通专项立法网站、短信平台等多形式,多渠道的来最大程度的听取民声民意。通过全民的意见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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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制建设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应用
1. 国家普法,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人认为我国法律要想更好地应用于社会生活,国家的管理和调控是必不可少的。由国家司法部、文化部、教育部等各教委统筹部署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多形式、多途径的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觉悟和政治觉悟。
2,全民学法,全民要有一个法律意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有使用法律武器的意识,还要懂得怎样运用法律知识。例如在经济活动中发生劳动纠纷,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大队来维护权益,解决纠纷。还可以咨询律师,寻求法律援助,最终可以诉诸法院。
这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的思想,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小事的话就想着算了,这么小的事,还不够闹腾人的,大事的话,又不知该怎样去做才能维权。
受到委屈和侵害的时候,他不是 不想公平,是不知道!所以要鼓励全民学法。当一个社会所有的人都懂得法律,都知道法律的森严及法律对人的保护,就不会有人在“不知道是在违法”的时候继续进行了。也会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

3,随着法制体系的健全,我国违法行为将会越来越少,社会经济活动秩序也会逐步趋于稳定,违法犯罪的现象逐渐减少。法律对社会生活规范的越详细,就越能维护社会活动良好有序地进行。也更能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当全民懂法时,没有犯罪,人与人之间是友好相处的。社会和谐稳定,也必将推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飞速发展。


三、结论
  目前我国的社会现状还需要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亟需对法律做一个规范、系统地改革。这将会对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社会的经济发展将会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杨瑞龙.论职工参与企业治理的经济学逻辑[J].经济学动态,2005(5).
2、曹凤月.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J].工会论坛,2004(3).
3、常凯.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纳入我国的劳动法制轨道[J].改革纵横,2004.
4、宁平,崔奕芳.工会改革迫在眉睫[J].发展月刊,2005(1).
5、纪明波.企业社会责任与工会工作[EB/OL].慧聪网.转贴于 论文之家 http://www.papershome.com
6、张晤泰:《环卫工人的辛苦费怎么挣》,《新消息报》,2009年8月18日。(5号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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