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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上诉审理中新证据影响审判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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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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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上诉审理中新证据影响审判的程度 [ 朱士利 ]/


诉讼中的“突发事件”是否影响法院的审判结果——谈上诉审理中新证据影响审判的程度

朱士利 宋义凯


【关键词】
突发事件 主观因素、客观因素、新证据
【案件背景】
A企业由三名自然人甲、乙、丙股东注册成立,章程规定经营期限截止到2009年10月1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三名股东开会,甲、乙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丙不同意,因甲乙同意,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决议延长三年的经营期限。决议作出后向工商局进行了延长经营期限登记。丙提出退出公司,要求核算并按股份获得相应的公司净资产。
经丙根据A企业账目和财产情况,核算丙应分得净资产1800万元,经多次协商,甲、乙不同意。丙以A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并应分得1500余万元。A企业提出上诉,上诉中,甲、乙召开股东户,决定解算公司,并将有关材料作为新证据向二审法院提交。
【主要问题】
对于甲乙在二审中解散公司的行为能否影响该案件的审理?
【法律分析】
  一、决议延长公司经营期限是否有效?
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在A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前,甲乙丙召开股东会,就是否延长经营期限进行表决,以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决定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符合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虽然股东丙不同意延长期限,但不能改变这一决议的效力。该决议依法有效。
对于丙因经营期限届满,不同意延期,要求退出公司,亦是其合法权利。
二、决议解算公司的目的是什么?该目的是否合法?
1、甲乙决议解散公司的背景:甲乙决议解散公司的时机是在A企业一审败诉之后,在甲乙控制的A企业二审上诉审理但未作出判决的阶段。
2、甲乙决议解散公司的行为:该决议解散公司完全否决了决议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目的,具有突发事件的性质,该行为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和目的性。该行为显而易见是基于法院诉讼而作出的。
3、甲乙决议解散公司不是客观因素决定的,而是主观因素决定的,是基于保障A企业资产避免或延长被法院判决分割执行。很明显这一行为目的有利于甲、乙。
4、甲乙为了自身的利益,主观的作出解散公司的行为,从而阻碍丙获得合法利益,无论其作出的解散公司行为是否合法,其目的不具有合法性。
三、决议解散公司能够影响二审法院的审理结果?
本案中,如果甲乙在二审过程中,不解散公司,则发生A企业净资产很可能面临被执行的境遇,直接影响到甲乙控制的资产额度。而甲乙解散公司则有可能阻止这一境遇的直接发生。虽然甲乙再次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决定解算公司,只要程序合法,不违背《公司法》的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应有效,但基于上述情况,该决议的作出是临时性的,目的在于阻碍法院判决,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具有合法性。
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形成的合意,在财产上具有合同的效力,股东决议延长公司经营期限,是公司对退出股东(丙)的一种意思表示(具有合同承诺意义),该种意思表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更不能基于公司(A)的利益而突然更改。虽然在《公司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我们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考虑,本案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决议解散公司不能影响二审法院的审理结果,二审法院还应当按照一审查明的事实进行审理。
(2010年12月30日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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