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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仲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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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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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所谓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特定的原因,从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等到这种特定原因消除之后,再决定执行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的制度。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下列情况下,中止仲裁:

  (1)当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仲裁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结结果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和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仲裁裁决予以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page]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确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如果人民法院发现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确有错误,也应当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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