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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邮电局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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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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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1999]第9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区巴州邮电局在经营中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新工商公字(1999)2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邮电局利用公用企业的优势地位,对用户已由其他经营者安装调试正常的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采取不予批准的方式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含服务)的行为,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 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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