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29 03:50
人浏览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强制用户购买收费卡能否依据〈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的请示》(黑工商函(1997)1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播电视事业是国家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的特殊行业,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线电视台是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特许设立、通过有线方式向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户提供有偿电视节目服务的机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 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滥用其独占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 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四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