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放射源申报登记工作的通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21 07:43
人浏览
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放射源申报登记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6 生效日期: 2004-06-16 发布部门: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监管,给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放射源申报登记工作。
  一、申报范围:全省境内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地质、煤田勘探与开采、石油开采与炼油、印刷与出版、公路与桥梁建设、机械制造与安装、建材(尤其是水泥厂)、纺织、卷烟、造纸、电力、制造、建筑、育种、冶金、木材加工、面粉、饲料加工、塑料、水文、公共工程等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报内容:放射源的类型、核素、数量、活度、用途、购置时间等情况、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在当地市级环保局领取或在http://sxhbj.shaanxi.gov.cn上下载。

  三、申报时间:2004年7月15日之前向当地市级环保部门申报。

  四、联系电话:各市环保局:12369
  省环保局(029)82402265 李豫海 曾志刚
  对于持有放射源而逾期未申报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