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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加强全国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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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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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加强全国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19 生效日期: 1998-01-19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发(1998)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分单列市卫生局:
  自1991年4月我部召开全国放射性污染监测调整工作会议以来,经调整后的34个监测站多数能够开展工作,在监测国内外核试验及核事故对我国的放射性污染方面,提供了大量数据,积累了宝贵资料。由于原来承担的监测核试验落下灰污染的任务已基本结束,目前环境放射性的浓度已降到很低水平,甚至低于测量仪器的探测下限。目前,核电事业在国内正蓬勃兴起,周边国家也有大量的核设施在运行中,急需加强对这些核设施平时运行和核事故下的监测。在我国经济、社会体制全国改革转轨的新时期,需要对全国放射性污染监测网工作进行调整,更好地发挥卫生系统专业技术队伍对社会公共卫生进行监督保障的作用,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经研究决定,针对国内外核设施事故前后的放射性污染监测,重点加强沿边、沿海以及国内核设施周围地区的放射性监测,将34个监测站分为重点监测站和一般监测站。内蒙古、新疆、广西、吉林、浙江、福建、江西、甘肃、四川、上海北京深圳连云港、青岛、大连等15个监测站为重点监测站,适当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进行常年不间断的监测,成为全国放射性污染的观察哨。其余19个为一般监测站。重点监测站的常规监测方案仍按卫监发(1991)第29号文件附件二执行(见附件)。以核应急监测为主要任务的重点监测站应在核设施附近多设采样点,并适当增加监测项目的频度。一般监测站的监测项目和频度不再做统一规定,有条件的平时可继续开展工作,发生核事故时,接受我部的指令性监测任务。各地要按照新的监测调整方案,将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列为整个卫生监督工作的内容之一。对不具备条件的重点监测站,除了主要由省(区、市)财政支持外,我部将考虑在经费方面酌情给予适当的倾斜,以补充重点监测站必需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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