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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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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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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6 生效日期: 2004-04-2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推荐苏州工业园区申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苏环科(2003)3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按照《苏州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待示范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示范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根据示范园区发展的实际,充分调动企业和公众的积极性,以全面提升示范园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高标准、高起点的进行。

  三、你厅应商苏州市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示范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支持示范园区的发展。

  四、请按我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报送示范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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