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同意苏州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20 21:18
人浏览
关于同意苏州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6 生效日期: 2004-04-2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推荐苏州高新区申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苏环科(2003)3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苏州高新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按照《苏州高新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待示范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示范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根据园区的发展实际,高标准、高起点的进行。通过示范园区建设,探索我国工业园区科学有效的废水处理模式,促进工业园区产业结构优化,推进示范园区和更大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你厅应商苏州市人民政府和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示范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支持示范园区的发展。

  四、请按我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报送示范园区进展情况。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