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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亮点条款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6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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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2015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正式施行。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全文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读新环保法重点条款。

  一、环保部门可查封、扣押排污设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解读:这条规定是新环保法的重要突破和创新。人们称新环保法为“长牙齿”的法律,这一条就是新环保法的利齿所在。

  长期以来,由于环境执法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许多违规企业对环保部门有恃无恐,“打游击”,收到罚单“一走了之”后“异地重生”等等,此类现象致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

  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新环保法的这条规定将查封、扣押两种形势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

  根据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行政机关具有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的对象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二、禽畜养殖污染要严防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解读:当前,畜牧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对畜牧养殖污染进行整治,对实现污水达标排放,防治污染水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是新增条款,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没有相关规定。该条款明确了畜牧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禽畜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page]

  三、违法排污将“按日计罚”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解读:目前,在环境执法中,普遍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导致企业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意遵守法律承担相对高的污染治理成本。而这类环境违法行为均表现为持续性,即企业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持续多日,甚至长达数月乃至数年。

  根据本条规定,按日计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况。

  执法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到期仍未改正的,可以推断企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一直存在违法行为,因此按日计罚的起始时间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按日计罚的数额按照原处罚的数额。

  实行按日计罚仍不能有效遏制违法排污行为的,对于其中超标超总量的排污行为,应属本法第6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应当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制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实施按日计罚的根本目的不是罚款,而是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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