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环境保护法需要做到锤炼成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7 19:25
人浏览

  核心内容:环境保护法》需要得到修改,那么哪些法规上的修改能够带给我们环境进一步的保护,与及能够进一步让我们拯救与保护环境,让破坏环境的人得到相应的惩罚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草案》三审稿与二审稿的最大区别是从二审的“修改”变成三审的“修订”的方式,既然下决心以修订的方式来做,那就要把《环境保护法》全面修改好。目前的三审稿在研究论证和咨询修改方面还不够充分,还没有反映出过去20多年发生的新变化。如果进一步修订的话,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比较大的改进:

  第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同时也面临很多严重问题,最根本的是如何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为了体现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除了环保主管部门之外应该让更多的部门参与环境保护,特别是综合经济部门能够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当中来,在经济结构的转型、产业调整和布局以及转方式方面有更明确的制度安排,这样才能真正摆脱过去我们仅依靠GDP评价的传统观念。

  第二,在三审稿中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有了进一步明确的说明,但仍然不够。“十二五”规划已把一些主要污染物规定为约束性指标,建议将五年的环保目标规定列入《环境保护法》。再有,建议将“环境不退化”的原则和目标写入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草案当中。他说,我们总是说最严格的考核和最严格的制度,但是如果我们连这一点都写不进去的话,就难以做到“最严格”。

  第三,《环境保护法》已经执行20多年了,中国的环境状况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环境保护法》修订应适应这些变化。我们对未来环境状况的判断是,未来10~20年,中国处于区域性、流域性复合污染的格局,这样我们在环境污染治理的思路上,就要从综合的、区域性和流域角度,考虑创新性制度安排来解决跨行政区污染问题,例如设置环保部门的区域、流域派出机构。还有消费领域的污染也是新的不断上升的问题,比如汽车尾气排放,过去考虑不多,因此,消费领域的污染治理要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再有一些新的概念,比如环境健康、生态系统服务、环境整体性等新的理念,如何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纳入进来,这都是《环境保护法》修订必须要面对的挑战。

  建立地方领导任期环保审计制度

  《环境保护法》一直被认为是执行效果较差的法律,有一个原因就是违法成本太低,一些地方官员因某些利益因素而严重忽视环境保护等突出问题。这次修改体现了要解决这类问题的规定,但仍不够。

  比如《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他认为处罚力度仍显不够,第六十三条列举的这些行为都是一些存在主观故意的渎职行为,处罚仅仅是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撤职、开除等。

  大家都知道,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出现具有滞后性,不一定立刻显现出来,相当一部分官员在位时间可能仅仅3年多,所以这一条的规定在实践中会造成很大的执行难度,惩罚措施显得苍白无力,对这种渎职行为的震慑力远远不够。建议应进一步增加监管人员的处罚力度,同时增加对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时,先对他们所辖区域进行环境评估,评估合格方可任用。

  要建立地方领导任期环境保护审计制度并向全社会公开,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关键是中期审计和任期审计,这两条都应该有。现在在环境保护的问题上,作为地方领导负主要责任,环境搞得好不好,在你的任期里是优化了还是恶化了,可以比较明显地看出你这一任的执政理念。所以,在政绩考核这个问题上,环境保护应该有个审计的标准。

  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者的责任。环境保护,企业是基础,但监管是关键,环境改善是管出来的,否则,放任自流,只能每况愈下。《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查处是有关部门的基本职责,有举报要查,没有举报也要查,建议删去举报的前提,只要未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需进一步加强人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建议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应当每年报告。

  以信息公开促进严格执法[page]

  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以信息公开促进严格执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环保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结果如何应当公开,即使具体情况难以公开,也应当公开总体情况。《草案》第五十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有关情况,那么公开一次还是公开几次?排污有个过程,公开也应当持续。

  对这一问题提出3点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不同主体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要求。比如第四十九条,“定期”怎么理解,到底是一个月、两个月,半年还是一年?应该加以细化和明确,否则想公开就公开,不公开也没有办法。再如第五十条,“应当向社会公开”,他认为可以具体明确为“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开”,这样便于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明确规定要建立一个统一公开的平台,来公开企业的环境信息,便于了解和查询。大家对污染企业的信息都非常关注,在哪个地方公开,应该有一个统一的公开平台,便于有关部门和公众去了解、查询与监督。

  三是在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增加相关规定,对于该公开而未公开的,应该对申请人提供司法救济途径。实际上,老百姓要了解环境信息是非常困难的,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9月份为了一个关于土壤污染的调研,到地方农业局和环保局去了解相关情况,却被告知信息涉密,不能公开。全国人大代表都了解不到相关环境信息,普通老百姓怎么能够了解到?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应该制定得更加详细一些。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