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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关于专项治理煤堆、灰堆、料堆等堆场扬尘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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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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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关于专项治理煤堆、灰堆、料堆等堆场扬尘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8 生效日期: 2002-04-08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环保气[2002]83号

  为集中解决煤堆、灰堆、料堆,建筑、市政、拆迁施工现场沙石原料堆、工程土堆,以及市区周边地区垃圾、渣土堆等堆放散流体物料扬尘污染扰民问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安排意见》(津政发[2002]9号),现将专项治理堆放散流体物料扬尘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煤堆、灰堆、料堆的单位和个人,凡尚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必须在15日内采取应急性苫盖防尘措施;进行建筑施工、市政施工、拆迁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5日之内对施工现场的沙石原料、工程土采取应急性苫盖防尘措施,道路和桥梁施工要及时清运工程弃土,保持工作面清洁;在本市道路两侧、居民楼周边未能及时清运的渣土、垃圾必须在15日内采取应急性苫盖防尘措施。
  二、在采取应急苫盖防尘措施的基础上,10吨以上锅炉的煤堆、灰堆和堆存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储煤场、沙石料储售场,必须在 2002年11月15日前,完成密闭、封闭、挡风墙等防尘措施的建设。
  三、拥有煤堆、灰堆、料堆、渣土、垃圾等堆放散流体物料堆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防尘设施的管理,防止因堆放、装卸和运输等生产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
  对逾期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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