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陕西省渭南市物价局关于向我市各类无线寻呼台收取天气预报制作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21 18:53
人浏览
陕西省渭南市物价局关于向我市各类无线寻呼台收取天气预报制作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5 生效日期: 2000-12-05 发布部门: 陕西省渭南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渭价发[2000]153号

渭南市气象局:


  你局《关于对全市“寻呼台”气象信息服务统一收费标准的请示》(渭气字(2000)20号)收悉。为切实维护天气预报的科学性、严肃性,保障在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进一步加强对无线寻呼台播发天气预报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省政府法制局、省气象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经营性传播媒体播发天气预报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气发(1995)1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毗邻地市的收费标准,现就我市各类无线寻呼台收取天气预报服务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类无线寻呼台凡播发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预报,气象部门可向其收取天气预报制作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寻呼台实有BP机用户计算,每月每部BP机1.00元。

  二、各无线寻呼台向气象部门缴纳的天气预报制作费不得转嫁到BP机用户身上,现行无线寻呼服务费不得随意提高。

  三、气象部门对逾期未交天气预报制作服务费的,可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四、气象部门在收取上述费用时,须在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此复。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