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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AJ章:水质指标声明(吐露港附水质管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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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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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AJ章:水质指标声明(吐露港附水质管制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58章第5条)
[1993年5月28日]
(本为1993年第180号法律公告)
第1条版本日期30/06/1997
附表第1栏所列出的水质指标,是为第2栏与该等水质指标相对列出的吐露港附水质管制区的部分而订立的。
附表版本日期30/06/1997
[第1条]
水质指标管制区部分
a.美观程度
(a)水应没有令人不快的气味或变色。整个管制区
(b)应无焦油状残渣、浮木以及由玻
璃、塑料、橡胶或任何其他物质所造整个管制区
成的物品。
(c)矿物油不应可见于表面。表面活整个管制区
化剂不应引致有持续的泡沫。
(d)应没有可辨的由污水衍生的碎屑。整个管制区
(e)应无大小相当可能干扰船只的自
由航行或对船只造成损害的漂浮物、整个管制区
淹没物及半淹没物。
(f)水不应含有沉降成令人不快的沉
积的物质。整个管制区
b.细菌
大肠杆菌含量应少于每100毫升1个的水平,按最近期5整个管制区
个连续抽样(抽样相隔期间为7至21天)的几何平均数计
算。
c.颜色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水的颜色超逾30黑曾色度单位。整个管制区
d.溶解氧
溶解氧水平不应少于每升4毫克。整个管制区
e.酸碱值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水的酸碱值超逾6.58.5单位的幅度。整个管制区
f.温度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自然的每日温度幅度的变化多于整个管制区
摄氏2.0度。
g.盐度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自然环境盐度水平的变化整个管制区
多于10%。
h.悬浮固体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浮固体的全年中位数超逾每升整个管制区
20毫克。
i.氨
非离子化氨氮水平不应多于每升0.021毫克,按全年平整个管制区
均值(算术平均数)计算。
j.5天生化需氧量
5天生化需氧量不应超逾每升3毫克。整个管制区
k.化学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不应超逾每升15毫克。整个管制区
l.有毒物质
(a)在充分顾及食物链的生物累积效应和有毒物质彼此整个管制区
之间的相互作用下,水中有毒物质不应达致对人类、
鱼类或任何其他水生生物产生显著的毒害、致癌、
诱变或致畸态效应的水平。
(b)人类活动不应对水生环境的任何实益用途造成整个管制区
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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