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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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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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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晋卫监字[2001]33号

各市(地)、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铁路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新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按申领《卫生许可证》程序办理。


第五条 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不同的地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分别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
  不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分别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及有关规章和规范规定的卫生要求。

关联法规:

第七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领程序:
  (一)申请: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或者《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直接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摊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4.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资料;
  5.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6.产品配方、使用原料、产品或者试产品卫生检验报告;
  7.食品用的主要工具、设备、容器、包装材料的资料;
  8.定型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产品说明书;
  9.食品卫生检验的仪器设备及人员情况或者委托检验协议书;
  10.生产销售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应当提供的批准证件;
  11.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组织机构或者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12.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合格证的复印件或者经受委托机构认可的健康检查和培训合格人员名册;
  1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受理:
  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后,应当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作出受理、不受理的决定。
  2.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需要补报有关资料的,要求申请者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补报,逾期不补报的,视为未申请。
  (三)审查:
  1.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当派两名以上食品卫生监督人员进行观场审查,对不符合发证要求的,应当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要求其改正。
  2.生产经营者改进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重新进行审查,并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审查意见。生产经营者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
  3.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评价性意见,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
  1.卫生行政部门对经审查符合法律、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规定卫生要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发给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证》。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主动领取《卫生许可证》,逾期十个工作日内不领证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八条 《卫生许可证》应按下列要求制作:
  (一)在现行三种规格的《卫生许可证》中,大《卫生许可证》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中《卫生许可证》用于非法人资格、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小《卫生许可证》用于食品摊贩、售货亭、售货车、临时售货点;
  (二)填写《卫生许可证》项目应齐全、规范;
  (三)编号“______卫食字(年度)第______号”中:行政辖区简称以当地人民政府公文编号简称为准,类别号只能填“食”字,年度按本年度填写,不能简写,顺序编号从“000l”开始,不得有重复;
  (四)单位名称按《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申请单位全称填写;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摊主按《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姓名填写;
  (六)地址要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详细地址,城市应写明区、街<路、巷)、号;农村要写县、乡(镇)、村;
  (七)许可项目要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项目;
  (八)填写《卫生许可证》时用毛笔、钢笔或电脑打印,字迹清楚,不得有涂改;
  (九)应当在《卫生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处盖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印鉴,要盖得端正清晰,使用红色印泥;
  (十)有效期的起始日期应与发放《卫生许可证》日期相一致,
终止日期应为期满一年时的日期。


第九条 制作《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按照“山西省卫生许可证食品许可项目”填写(见附件)。


第十条 合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节日食品、季节性食品,举办食品展销会和食品定货会,应当申领临时《卫生许可证》,其有效期为90日,与正式《卫生许可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权利。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将《卫生许可证》装在统一规格的框架内,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处,并妥善保管。《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售。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一)变更生产经营者名称的;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摊主的;
  (三)变更生产经营地址的;
  (四)变更生产经营许可项目的;
  (五)新、改、扩建生产经营场所的;
  (六)《卫生许可证》吊销、收缴、到期的;
  (七)《卫生许可证》遗失、损坏的。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视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一)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许可证》申请,但尚未取得的;
  (二)擅自超越或者变更《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许可项目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四)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转产的;
  (五)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在原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
  (六)违反《食品卫生法》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的。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吊销、收缴、到期的《卫生许可证》应当及时收回,并做好登记。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制作、变更、管理、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纠正其不当行为,并责令其改正。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发给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凭证,其他部门不得暂扣、收缴、没收、吊销。


第二十条 《卫生许可证》由山西省卫生厅统一印制,擅自印制的应当视为无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卫生厅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印发的《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附件:山西省卫生许可证食品许可项目填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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