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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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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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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8 生效日期: 2003-08-28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通[2003]19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通知》(豫政[200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3]113号)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9月1日起,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郑州市规划区域内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平均调整为0.70元/立方米。其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到0.60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水调整到0.8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调整到0.70元/立方米。
  三、郑州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向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代征,城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部门向自备井取水单位代征;各县(市)的污水处理费由其相关部门按规定征收。
  四、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以其他方式排放污水的用水单位仍由环保部门依法征收排污费。对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污标准的,仍由环保部门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五、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按月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亏损严重的企业,经同级政府批准,可缓交,但不可免交。
  七、为妥善解决城市低保居民的用水负担,凡城市低保家庭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仍按原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八、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力度。代征单位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的,要抓紧协调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要督促有关污水处理代征单位,按规定收费标准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特此通告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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