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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湘潭市在城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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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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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湘潭市在城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 2003-04-30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函[2003]48号
湘潭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42号)规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在你市城区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及标准须严格遵照湘政办发(2002)42号文件规定,即按用户用水量每吨0.2元收取。
  污水处理费是供水价格重要组织部分。今后如需调整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应按《价格法》要求,在调整前进行成本监审和召开听证会,并按城市供水价格审批管理程序和权限报批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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