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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盘锦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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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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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盘锦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2 生效日期: 2001-03-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1]23号
盘锦市物价局:
  你市报来《关于对居民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盘价发[2000]65号)。根据省政府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向居民生活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25元。
  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向用水居民乱收费或变相收费。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对职工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线的特困户补贴政策,并分别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接受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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