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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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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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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08 生效日期: 1998-01-08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1998]1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企事业单位经域镇排水系统排入已经正常运行的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可将排放标准放宽到三级,若排放的污染物超过三级标准要征收超标排污费。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督,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征收其超标排污费,但不得征收污水排污费。
国家环保局 199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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