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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批准自行加班,有权要求加班工资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0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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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然所在的R外资公司对于加班的流程有着明确规定:“公司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公司提倡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不提倡加班文化。若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加班的,员工须向其主管书面提交加班申请,由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班。”王然因所在岗位为财务工作,每月提交财务报表之前的几日,工作繁多且任务紧迫,为了及时完成报表工作,王然就在下班后加班,以按时按质完成工作。王然觉得每次加班都书面申报批准的程序太过繁琐,就没有履行书面申请的程序而自行加班。

  一年后,王然劳动合同期满,R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王然对此非常不满,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之前一年在公司延长工作时间的所有加班工资,并出示了其电子大考记录,以证明其考勤记录内确实有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事实。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共计7.5万元。

  公司认为,自己对加班程序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所有加班都需书面申请,并获得主管签字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司并未安排王然延时工作,王然的加班行为纯属个人自愿加班行为,与公司无关,因此,拒绝支付王然任何加班工资。

  律师表示,法律概念的加班是指延长工作时间,即在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作的行为。我国规定的法律工作时间为日最高工时8小时,周最高工作工时为40小时。如有特殊岗位,还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时间制或综合工作时间制度等。延长工作时间有两种形式:(1)加班。即职工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工作;(2)加点。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推迟下班或者提早上班。这两种形式的不同,导致支付的加班费的标准也不同。

  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相关规定来看,所谓的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单位在正常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又另外安排职工上班的。国家之所以对加班做出诸多限制,并要求支付较高标准的加班费,在于防止企业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以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故此,我国法律中加以限制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是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而不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行为。

  那么,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王然加班费呢?对此,律师表示,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对于王然的情况,律师分析指出,王然未事先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申请加班并获得批准,其加班行为完全是自愿的,而不是单位要求或安排的,与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不符合,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所称的需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延长工作时间行为。因为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其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用人单位才应按照该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是员工自愿加班,则单位不必支付任何加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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