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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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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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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要合法

案情简介:费女士今年38岁,高中毕业后到一家纺织厂当档车女工,她不甘于一辈子作一名普通档车工的命运,自修德语,1993年恰逢某外国公司登陆中国急需人才,于是费女士成了这家合资企业的一名员工,主要负责公司内部网络系统的管理。该公司的工作环境相当好、待遇优厚,吸引着大量的国内优秀人才,公司为了给员工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十年期。由于学历低、能力差渐渐地费女士在公司的工作中相形见绌,而费女士此时并不急起直追,而是安于“老职工”这块牌子,对新来的同事呼来呵去,对同事的意见充耳不闻,以至于发展到顶撞领导,在办公室与同事吵架。公司实在无法容忍费女士的行为,给她调动了工作岗位,调动工作岗位后,费女士不但不接受教训改正错误,反而“破罐破摔”,经过调岗后她的工作表现仍不能令人满意,于是她的部门主管,在请示了公司的有关领导后,通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费女士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请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至仲裁结束日的工资。仲裁委在审理时就公司解除与费女士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审查,审查后认为:公司对此事的处理在事实依据上没有差错,根据《劳动法》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解除与费女士的劳动合同没有问题。公司在认为费女士不胜任本职工作之后,调动了她的岗位,在认为她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后,即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没有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属于程序违法。

仲裁结果:撤销公司与费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费女士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至仲裁期间的工资。

评析:这是一起公司在行使管理权时,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例。许多企业在对此类问题进行处理时,往往只注意对事实的认定,而忽略了对程序的应有重视,其实企业在行使管理权时,程序和实体一样重要,虽然该公司在庭审时强调,在美国该公司就是这么执行的,但是“入国问禁,入乡问俗”是每一个中国人都懂得的道理,无论是什么样的公司,在中国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这是不言而喻的。在此案中企业方应当吸取的教训是:不要凭习惯办事,要认真学习中国的法律法规,只有认真学习了,才谈得上遵守,否则很难避免以后再出现败诉的结果。而在职工方应当吸取的教训是:学习是没有止境的,尤其是在当今的社会中,知识的发展、更新日新月异,千万不能“吃老本”,过去那种铁饭碗的观念一定要改掉。依照费女士在提起仲裁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7000元计算,如调解可以使她获得很大的利益。但是费女士提出“要么给我35万,要么我回去上班,那怕我回去上一天班我都是胜利。”殊不知,企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体上讲是没有错误的,只是在程序上存在问题,费女士坚持回公司上班,对她未必有利,只要公司在她回去后重新履行一下提前三十天的程序就可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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