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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捐款是否该辞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7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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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有难,全国上下都在捐款、捐物。那么对于每一个经济能力不同、想法各一的人来说,捐,还是不捐?捐与不捐的确并不是一个单纯的问题。

昨天(20日),一张由某电脑公司董事长手写的字条在网上广泛流传。随后,跟帖无数、转载频频,成为各大论坛的热点头条。从各方评论来看,反应虽然热烈,观点却各有千秋。因此,不少网站在转发这条消息时,也都采用“‘不捐款员工请辞职’引发争议”这样一个中性标题。

这位公司老总手写的字条中显示:“在这次抗震救灾的行动中,99%的员工体现了爱心,符合公司的文化,但还有1%的冷血混在我司,对他们我们不去谴责,但希望他们离职,我们公司不需要这样的员工。另外希望虽然捐了点小款,但又心有不甘背后议论废话一堆的人渣也能一并滚蛋”。

  面对这样的公司老总,面对这样的极富个人个性色彩的表白,的确让人感受复杂。

  支持者认为,不捐款的员工就该辞职,连起码的道德和社会责任感都没有,对公司也没有什么好处。称该老总为负有正义感,满腔热血性格耿直的“血性汉子”。甚至有人直言:“我喜欢这样的企业家。我为自己曾经的偏见后悔,和那些道貌岸然的企业家相比,他更值得尊敬。”

  而反对者认为,员工捐不捐款,充其量反应了其道德境界而已,况且还与员工自身的经济能力有关,与是否该离职无关。而公司老总如果真的强令不捐款的员工辞职,以及对其他他所认为的“人渣”员工也应一并“滚蛋”,的确是不懂法的表现。也有人认为,即便公司老板再是一个“真的血性汉子”,也不能以此理由违反《劳动合同法》;而且,用这样的暴力语言来对待和形容他的员工,在质问员工有没有爱心的同时,老板对员工的爱心又体现在哪里?甚至还有人提出,不应强行要求员工献爱心,而是要看公司个员工的薪水是否合理?看公司本身有没有向灾区献爱心?

  面对以上各方说法,笔者不想在任何一方的观点上面给他们加分。我想,各有各的道理。

  这些天,全国上下的捐款活动一直高涨,为我们受难的同胞,也为我们遭受苦难的中华民族,中国人再一次团结到一起,有钱出钱,有力出力。

  但是任何事情总是有其复杂性。  

  这几天,我们注意到,很多网站中一直更新中的演艺界等知名人士捐款名单。面对某些公众人物的慷慨解囊,有人就不以为然“他那么有钱,怎么就捐了那么一点?”我看到有一篇文章,专门写到,捐款不是任务,而是作为一名中国人的骨肉情谊;捐款也不是摊派,否则就失去了“捐”的原本含义。而著名作家韩寒也曾表示,现在,在某些地方捐款已然有相互攀比的趋势。

  因此,面对捐款,对于不捐款的员工还是不是应该留在公司,是否如上所述该辞职;对于捐了一点小钱而废话一堆的员工是否该“滚蛋”,的确让情与法搅合在一起。

  总之,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捐款毕竟是捐款,不应与是否该离职挂上钩来。员工是否该离职,公司是否该辞退一名员工,都应是法律范畴内的事情,自然应有法律意义的判断。而不应用一个的道德标准去衡量和裁决一个法律事件。

  比如,曾有案例表明,某公司对其某名十分不孝、虐待其父母的员工予以辞退。后来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而获得胜诉。虽然该员工最终胜诉,或许我们对其拿到公司的补偿也仍然不屑,甚至对其品行予以否定,但毕竟法律不相信眼泪。

  不过,与上述案例相反的是,前几天,在北京某法院法官正在为一场欠款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说:“你即使把钱还给我,我也不会要,我要把它捐给灾区”;而另一方也不甘示弱:“如果把这钱捐给灾区,我现在就把钱给你”。这时,法官表态说:“好,既然一方表示要钱,一方表示还钱,且双方一致表示把钱捐给灾区,那么调解达成。”最后,一方把钱交给了法院,法院则以当事人的名义捐给了灾区。这件案子也就圆满结案。这一回,道德与情感则战胜了法律。

  所以说,有时候,“合情”、“合理”、“合法”未必都总是高度统一的。对于员工来说,其不仅仅是公司的一员,更是社会的一个公民,除了公司的要求,还有更多的社会责任标准要求;而对于公司来说,对待员工这样一个双方具有特定关系的公民来说,自然也就不能仅从普通的道德标准意义上来要求一名员工,而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而且,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一个公司老板用“人渣”、“滚蛋”字眼来形容和对待自己的员工时,作为员工,对彰显如此企业文化的公司,是走是留还真得好好掂量一番了。

  相关链接:《劳动合同法》摘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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