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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包工头获罪挨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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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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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定西岷县的9位农民工,在包工头李某承包的建筑工地上打工,但2.85万余元的工资却两年拿不到手。无奈之下,9位农民工向劳动部门申请维权,面对劳动部门的追讨李某依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定西岷县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

  案件回放

  拖欠工资包工头拒不支付

  2010年4月至11月,定西岷县十里镇农民曹某、颜某等人在陇西县农民李某承包的工地上打工期间,李某仅支付了曹某等4人的部分工资。工程结束后,李某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曹某等4人每人5200元合计20800元的工资;同时还拒不支付农民工景某等5人的工资合计约7775元。事后,曹某等9人为了讨要工资,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维权。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电话通知并向李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将拖欠的上述民工工资全部支付,但李某仍未支付。

  案件审理

  梁某成犯罪被处罚金

  面对一再拖延的李某,岷县公安部门介入此事,并找到李某了解情况。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2.85万余元一事,李某完全承认。随后,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岷县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提起公诉。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会见过程中,李某一直出现,并且收到了起诉书,可在岷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却消失了,传唤时拒不到庭,致使案件中止审理。于是,岷县法院决定对其批捕并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2月28日,该案在岷县法院开庭审理。3月4日,岷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李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给付全额工资,故法院判决李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作出了单处罚金人民币2.83万元的判决。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工资构成犯罪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据了解,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条件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构成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数额较大”这一标准的认定是指(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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