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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受伤 应支付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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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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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工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结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后,尽管伤者没有提起工伤认定,但其提出要求按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相关规定,由煤矿支付其医疗期病假工资及医疗待遇。日前,奉节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并判令由矿方给付受伤矿工李某医疗期病假工资5220.6元及医疗费359.6元。

  从2006年7月起,奉节大树镇男子李某便一直在奉节某煤矿务工。去年10月6日,李某下班后骑着一辆摩托车回家,结果在路上摩托车撞上路边护栏,致李右腿骨折受伤。

  据悉,事发后李某先在奉节竹园中心卫生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00余元。次日,李担心费用太高,又转至巫溪一个体诊所处治疗。而当时,李某并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煤矿方面也拒绝向李某支付相关费用。为此,在别人的指点下,李某向奉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煤矿按非因工负伤支付其医疗费及生活费用。

  今年7月28日,奉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为,李某在受伤前与煤矿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由煤矿给付李某医疗费470元和医疗期病假工资4721元。

  煤矿推责称伤者已辞工

  煤矿方面对此裁定不服,将李某起诉至奉节县人民法院。矿方在起诉状上称,被告李某在2008年6月20日前在其煤矿做工,之后辞工并退出工伤保险。原告称,被告李某2008年10月6日自行骑摩托车受伤,与煤矿无关,煤矿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此,他们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由被告李某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辩称煤矿称他辞工不是事实,双方劳动关系存在,故煤矿应该对他补偿相关费用。

  而法院查明,被告李某2006年7月到原告煤矿务工,虽然双方没有举示出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2008年10月6日受伤前一直在原告处工作,有仲裁过程中出庭作证的3名证人证实,法院予以采信。而原告称被告于2008年6月20日后辞工并退出了工伤保险,因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在2008年10月6日受伤前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判决给付医疗期病假工资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受伤后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其要求按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相关规定,由原告给付医疗期病假工资及医疗待遇的请求合法有理,应予以支持。但被告在个体医生处治疗的费用,因证据缺乏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能采信,故不纳入补偿范围。而被告的工资标准,因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宜依据重庆市2008年度相同或相近似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即采矿业26103元的标准予以确定。[page]

  综上,奉节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劳动合同法》、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一审判决李某与煤矿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并由煤矿给付李某医疗期病假工资5220.6元及医疗费359.6元,共计5580.2元。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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