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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否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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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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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公司于今年7月获得欧洲某公司一个大订单,由于外方公司对交货时间要求非常严格,延迟交货将面临巨额罚款,为了及时完成订单任务,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通告,全体员工8月份平时每天加班3小时,每周六全天加班。对此,该公司员工李某等人十分不满,不同意公司的加班要求,在周六加班时,李某等人未来公司加班,为此,该公司以李某等人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做出了解雇李某等人的决定。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评析】

该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企业却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本案例中,该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加班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公司决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未同工会协商,也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不符合法定程序;第二,公司延长工作时间违反了加班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因此,李某等人有权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公司对李某等人进行解雇处理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延长劳动时间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仲裁予以处理。但须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协商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不能拒绝:

⒈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⒉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⒊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⒋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⒌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⒍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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