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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员工公司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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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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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5年4月,赵某应聘到某网络公司担任市场开发部主管,月薪50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可从2006年3月开始,公司效益大幅度滑坡,直到2007年1月公司准备实施裁员计划。
  2007年1月,赵某得知自己已被列入公司的裁员名单。觉得与其公司把自己辞退,还不如自己主动提出辞职,这样面子上好看些,对于今后求职也更为有利。于是就填写了《辞职申请表》,并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批准了赵某的辞职报告后,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赵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评析】
赵某主动辞职,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没有经济补偿
  一、《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主动辞职者还将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以及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这里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人员。显然,劳动者提出辞职的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围,所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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